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 16 條
立法院決議通過之總預算案所訂應行辦理或注意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照辦理,並由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機關,分別就其主管事項負責監督,並於次會期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前項辦理情形,審計機關應提述意見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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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法規上來看,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第16條規定了立法院決議通過的總預算案所訂應行辦理或注意事項的執行方式。根據這個條文,各主管機關應依照總預算案的決議進行相應的辦理,並由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機關負責監督,並在次會期向立法院提出辦理情形的報告。而審計機關則應提出意見並送交立法院。 作為範例,可以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2453號判決》,該案涉及到總預算案所訂應辦理事項的執行情形,並涉及了審計機關的意見交送立法院的相關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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