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之盈餘及事業收入,應依預算所列數額,由各主管機關切實依期報解;實收數額超過法定預算列數時,亦應依第二條之規定辦理。至非營業循環基金之作業賸餘繳庫,應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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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之盈餘及事業收入,應依預算所列數額,由各主管機關切實依期報解;實收數額超過法定預算列數時,亦應依第二條之規定辦理。至非營業循環基金之作業賸餘繳庫,應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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