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經立法院刪除之相關科目預算,不得另行動支第二預備金。但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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