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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不得動支第二預備金,作為購置公務車輛、用人經費及其他事務費用。但在年度總預算案通過前即已合法增置之人員,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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