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費用內固定與變動之劃分,由各基金管理機構依行政院主計處訂頒成本性質劃分及彈性預算實施準則 (附錄二) 及該處七十年六月十九日臺 (70) 處孝五字第○四九六三號函暨附件所訂之方法 (附錄三) 辦理之。
本條規定了中央政府附屬單位在執行預算時,成本費用的固定與變動劃分的具體作法。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的訂頒成本性質劃分及彈性預算實施準則 (附錄二) 以及七十年六月十九日臺 (70) 處孝五字第○四九六三號函暨附件所訂之方法 (附錄三) 辦理。這表示各基金管理機構需遵照這些準則及方法,來劃分成本費用的固定與變動部分。這個規定可以幫助管理機構有效地處理成本費用,確保預算執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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