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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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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金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但行銷 (業務) 費用與間接生產費用項下之公共關係費,如營業或作業收入超過預算數時,得在營業或作業收入增加比例之範圍內報由主管機關准,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公共關係費原預算數之百分之三十。主管機關核准副本抄送審計部及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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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第 13 條規定:「各基金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但行銷 (業務) 費用與間接生產費用項下之公共關係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