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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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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金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照行政院訂定之有關規定辦理,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先行支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第14條,各基金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照行政院訂定之有關規定辦理,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先行支給。根據該條例,各基金在發放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時,應遵循行政院所訂定的相關規定,而不得在年度進行中自行訂定標準並先行支給。例如,如果某基金在年度進行中自行訂定了獎金標準並提前支給,則違反了該條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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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第 14 條規定:「各基金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照行政院訂定之有關規定辦理,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