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照行政院訂定之有關規定辦理,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先行支給。
根據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第14條,各基金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照行政院訂定之有關規定辦理,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先行支給。根據該條例,各基金在發放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時,應遵循行政院所訂定的相關規定,而不得在年度進行中自行訂定標準並先行支給。例如,如果某基金在年度進行中自行訂定了獎金標準並提前支給,則違反了該條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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