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損失之復舊工程,其已列有「災害復舊工程」預算,執行時應將實需要預算數專案報由主管機關備查,如預算不足,必須流用其他工程預算,或當年度未列該項預算,確無其他預算可資流用者,分別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根據「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第24條,針對災害復舊工程的預算執行,如果預算不足,需要特別報由主管機關備查,並且必須按照第21條、第22條和第23條的規定進行流用其他工程預算或申請當年度未列該項預算。比如,在災害復舊工程的預算執行時,如果發現預算不足的情況,就需要提出特別報告給主管機關備查,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地方發生了重大的天然災害,需要進行災後的復舊工程,但是原本的災害復舊工程預算不足以支持全部的工程,此時就需要按照第24條的規定進行特別報告和預算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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