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營業基金當年度預算以特別公積為財源之計畫型資本支出計畫,固盈餘減少,致特別公積無法提列或提列不足而改以其他財源支應者,以後三個年度內,如有盈餘,於辦理決算分配時,得視財務狀況,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准,儘先補提至足額,核定副本抄送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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