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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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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基金當年度預算以特別公積為財源之計畫型資本支出計畫,固盈餘減少,致特別公積無法提列或提列不足而改以其他財源支應者,以後三個年度內,如有盈餘,於辦理決算分配時,得視財務狀況,專案報由主管機關轉行政院核准,儘先補提至足額,核定副本抄送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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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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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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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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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第 25 條規定:「營業基金當年度預算以特別公積為財源之計畫型資本支出計畫,固盈餘減少,致特別公積無法提列或提列不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