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估測執行期間產銷 (營運) 狀況可能發生之變化,評估其得失,就本期內能達成之業績予以編列;資本支出計畫應考量財務狀況,衡酌需要緩急,在法定預算範圍內,審慎編列。但辦理年度決算時,仍應與法定預算比較。
從上述所提到的法規來看,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第4條主要是強調執行期間產銷狀況可能發生的變化,需要對其進行評估,並且在法定預算範圍內,審慎地編列資本支出計畫。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預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並在辦理年度決算時進行比較,以達到財務狀況的平衡。 這一條法條的依據來自中華民國行政院法第八條修正草案,其中明確規定了政府應當在法定預算範圍內,進行財政相關的決算工作。這一條法規通過保護預算的合理性和執行情況,來保障財政資金的有效運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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