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之主管機關核定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時,除應注意本辦法第三章預算執行程序之規定外,並應對盈虧 (餘絀) 比較分析: 一、盈餘 (賸餘) 超過法定預算目標,收支尚屬合理者,得照案核定;盈餘 (賸餘) 超過法定預算目標百分之二十以上時,應予檢討,分析其原因。盈餘 (賸餘) 低於法定預算目標百分之十以上者,除審核分析其原因外,並檢討產銷 (營運或作業) 量值、成本及收支估計等是否合理。 二、由盈 (餘) 轉虧 (絀) 及盈餘 (賸餘) 超過或低於法定預算目標百分之三十以上,或情形特殊者,由主管機關視其差異原因及嚴重程度召開會議審查,有關事業或作業主持人應列席備詢。 三、虧損 (短絀) 低於法定預算額度,收支尚屬合理者,得照案核定。虧損 (短絀) 超過法定預算額度百分之十以上者,除審核分析其原因外,並檢討產銷 (營運或作業) 量值、成本及收支估計等是否合理。 四、虧損 (短絀) 低於或超過法定預算額度百分之三十以上,或情形特殊者,由主管機關視其差異原因及嚴重程度召開會議審查,有關事業或作業主持人應列席備詢。 前項盈餘 (賸餘) 法定預算目標及虧損 (短絀) 法定預算額度在第一期分期收支估計表以法定預算所列盈虧 (餘絀) 之二分之一為原則予以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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