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審核所屬各事業機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及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應加具審核意見 (格式如附表六及附表七) ,於行政院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財政部對各國營事業機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及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中央銀行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對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應就法定職掌範圍提出書面意見,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各事業主管機關。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