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28

快速跳轉

營業基金應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與編列標準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之預算書表格式擬編附屬單位預算,繕具三份,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及財政部。 各非營業基金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該被投資事業應編製分預算,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條的具體解釋和相關參考資料。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繕具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第 28 條規定:「各非營業基金應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與編列標準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之預算書表格式擬編附屬單位預算,繕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