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非營業基金編列現金轉投資於民營事業預算,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非營業循環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評估及管理要點」第四條規定辦理,並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前函報主管機關,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各主管機關應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以前函報行政院,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但按行政院核定計畫編列分年預算者,得直接編入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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