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擬定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於八十六年九月九日以前分別指示所屬事業機關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第 9 條,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在八十六年九月九日之前,指示其所屬事業機關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並將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此舉是為了確保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的業務計畫和預算能夠符合行政院的施政方針和國營事業計畫總綱的要求。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國營事業的管理和監督,以確保其業務計畫和預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第 9 條 舉例:根據行政院的施政方針,一個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在八十六年九月九日之前指示其所屬事業機關擬訂了業務計畫和預算,並將副本抄送給行政院主計處。這樣的行為符合了该法规的規定,並且有利於確保預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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