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於概算審查期間,如有配合新增 (修) 法律規定,或臨時重大施政需要,致須增列計畫及經費,而未及列入行政院核定之歲出預算額度者,應由各相關主管機關,於其歲出預算額度內,儘先調整容納;除非確屬無法容納,不得於額度外,請求另行增列。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7 條,各機關於概算審查期間,如有配合新增 (修) 法律規定,或臨時重大施政需要,致須增列計畫及經費,而未及列入行政院核定之歲出預算額度者,應首先在歲出預算額度內進行調整,只有確實無法容納時,才能請求另行增列。這項規定旨在保障預算編制的合法性和彈性,使得各機關能夠在特殊情況下靈活調整經費分配,但同時也要求在預算範圍內進行調整,以確保財政紀律和效率。 例如,根據立法院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台立議字第一四八七號函文以及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卷第三十四期院會記錄,在該案中,行政院未能在概算審查期間內將必要的增列計畫及經費列入歲出預算額度內,因而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這顯示了該法條在監督和限制行政院在預算編制中的行為上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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