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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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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營業基金資本增減、盈虧撥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應就重要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就預算員額、待遇及福利,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四、行政院秘書處、研究發展考委員會應就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就職技訓練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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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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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0 條規定:「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營業基金資本增減、盈虧撥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