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對所屬營業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固定資產投資、資金轉投資、派員出國、請求國庫現金增資、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主計處,其中重要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應核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三、職技訓練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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