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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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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所屬營業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加具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固定資產投資、資金轉投資、派員出國、請求國庫現金增資、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主計處,其中重要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應核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三、職技訓練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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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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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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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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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9 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所屬營業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