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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會計法 第 10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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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會計人員對於財物之訂購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定用途及計畫進度相合者,應為預算之保留。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00 條規定,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之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買賣契約,非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蓋章,不生效力。

Q · 跟政府簽的合約,沒有會計人員簽章真的就無效嗎?

是。少了會計事前審核簽章,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依會計法第 100 條,凡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的契約,以及大宗動產、不動產買賣契約,未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這是法律明定的生效要件,不是可事後撤銷而是自始無效。機關首長同意、承辦人簽名都不足以讓契約生效,會計事前審核這一關沒過,契約在法律上即屬不存在。

深度解讀

你以為跟政府簽約,雙方蓋了大印就算數了?沒這麼簡單。100 條藏了一個很多廠商到吃虧才知道的設計:凡是牽涉政府要付錢或收錢的契約,還有大筆動產、不動產的買賣契約,只要沒經過機關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並簽名蓋章,這份契約「不生效力」。注意,不是「可以撤銷」,是從頭到尾就沒效力。換句話說,機關首長點頭、承辦人簽名都不夠,會計那一關沒過,這紙合約在法律上是空的。這條同時還賦予會計人員一個職責:當訂購財物或預付款項跟預算用途、計畫進度對得上時,他要把這筆預算「保留」起來,確保錢專款專用。對機關內部,這是預算控管的閘門;對外面的廠商,這是一個你不簽到會計那一欄就拿不到保障的隱形要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經查名詞
  • 核與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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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00 條規定:「各機關會計人員對於財物之訂購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定用途及計畫進度相合者,應為預算之保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0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