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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10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會計人員對於財物之訂購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定用途及計畫進度相合者,應為預算之保留。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買賣契約經會計人員事前審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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