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會計法第101條規定,涉及現金、票據、證券的出納非經主辦會計簽章不得執行,對外收款收據未經簽章不生效力。
Q · 政府收據沒有會計簽章還算數嗎?
依會計法101條第2項,可能不生效力
依會計法第101條第2項,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也就是一張只有經辦人私章、缺少會計把關簽章的政府收據,作為已繳款的法律證明可能有瑕疵。實務上機關多以會計室正式戳記或套印處理,收款當場應確認財務把關標記是否齊全。
錢從政府的口袋出去、或進到政府的口袋,誰按下那個放行鍵?101 條給的答案會讓你重新看待手上那張政府收據。凡是牽涉現金、票據、證券「出納」(實際收付)的會計憑證,沒有主辦會計人員或他授權的人簽名蓋章,出納就不能動,錢一毛都不准付出或收進。第二項更直接打到你身上:政府機關對外開給你的收款收據,沒有主辦會計(或授權人)的簽章,這張收據「不生效力」。意思是你拿到一張沒簽章的收據,在法律上它可能證明不了你已經繳了錢。這條把「決定要不要付」和「實際把錢付出去」這兩個動作硬生生切開,由不同人把關,目的是讓任何一筆公款的進出都不可能由一個人從頭操作到尾。
會計法第101條為政府公款收付的控制性規範:第一項規定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簽章不得執行(決定與執行分離);第二項規定對外收款收據未經會計簽章不生效力(收據效力要件);但書允許特殊情形報經主計機關核准另定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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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會計法第101條第2項,對外收款收據未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簽章不生效力。缺了會計簽章的收據,作為已繳款的法律證明力有瑕疵。實務上多數機關以會計室正式戳記或套印處理,你該確認的是收據有無機關正式財務把關標記,而非只有經辦人私章。當場發現缺漏就立刻要求補。
因為第101條第1項把決定和執行分開:主辦會計負責審核簽章放行,出納只負責實際收付,沒有會計簽章出納連動都不能動。這是為了讓公款不可能由同一人從頭包到尾,制度上堵住挪用空間。內行人提示:被要求先付再補章時要特別警覺,跳過會計簽章執行收付,出事責任會回頭找執行的人。
依會計法101條第2項,對外收款收據未經主辦會計或授權人簽章不生效力,缺章收據的繳款證明力有瑕疵。
指實際把現金、票據、證券收進或付出的動作,須先有主辦會計簽章放行才能執行。
是握著放行鍵的審核者,公款收付要他或授權人簽章才生效,與實際收付的出納分屬不同人。
把公款的決定權(會計簽章)和執行權(出納收付)交給不同人,避免一人從頭包到尾挪用。
當場看有無主辦會計或授權人簽章與機關正式財務戳記,缺漏立刻要求補正,別只看經辦人私章。
以收據加繳款金流(轉帳明細或現金繳款時間)向其上級主計機關申訴,必要時循行政爭訟或民事途徑。
書面或訊息回覆說明須先完成會計簽章,留下『我已提醒須經簽章』的紀錄,不要口頭答應就執行。
依但書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另定處理辦法,不可自行創設簡化流程跳過會計簽章。
會計握決定權(簽章放行)較關鍵,出納只是執行者,沒簽章連動都不能動。
有簽章者生效力可作繳款證明;缺簽章者依第2項不生效力,證明力有瑕疵。
| role | power | limit | liability |
|---|---|---|---|
| 主辦會計人員 | 決定權:審核並簽章放行 | 須符合會計法令程序,不合法應拒簽(參第99、102條) | 違法放行需負審核失職責任 |
| 出納人員 | 執行權:實際收付現金、票據、證券 | 未經會計簽章一律不得執行 | 未經簽章先收付屬違法執行,公款出問題責任回頭找執行者 |
| 對外收款人(民眾) | 取得收款收據作為繳款證明 | 收據須經會計簽章始生效力 | 收下缺簽章收據者,主張已繳款時證明力可能不足 |
各種帳簿,除已經用盡者外,在決算期前,不得更換新帳簿;其可長期賡續記載者,在決算期後,亦無庸更換。
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另定處理辦法。
各種帳簿,除已經用盡者外,在決算期前,不得更換新帳簿;其可長期賡續記載者,在決算期後,亦無庸更換。
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另定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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