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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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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2. 2.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該管主計機關准,另定處理辦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101條規定,涉及現金、票據、證券的出納非經主辦會計簽章不得執行,對外收款收據未經簽章不生效力。

Q · 政府收據沒有會計簽章還算數嗎?

依會計法101條第2項,可能不生效力

依會計法第101條第2項,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也就是一張只有經辦人私章、缺少會計把關簽章的政府收據,作為已繳款的法律證明可能有瑕疵。實務上機關多以會計室正式戳記或套印處理,收款當場應確認財務把關標記是否齊全。

白話解讀

錢從政府的口袋出去、或進到政府的口袋,誰按下那個放行鍵?101 條給的答案會讓你重新看待手上那張政府收據。凡是牽涉現金、票據、證券「出納」(實際收付)的會計憑證,沒有主辦會計人員或他授權的人簽名蓋章,出納就不能動,錢一毛都不准付出或收進。第二項更直接打到你身上:政府機關對外開給你的收款收據,沒有主辦會計(或授權人)的簽章,這張收據「不生效力」。意思是你拿到一張沒簽章的收據,在法律上它可能證明不了你已經繳了錢。這條把「決定要不要付」和「實際把錢付出去」這兩個動作硬生生切開,由不同人把關,目的是讓任何一筆公款的進出都不可能由一個人從頭操作到尾。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101條為政府公款收付的控制性規範:第一項規定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簽章不得執行(決定與執行分離);第二項規定對外收款收據未經會計簽章不生效力(收據效力要件);但書允許特殊情形報經主計機關核准另定處理辦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收據上沒有會計的章,這張收據還算數嗎?

依會計法第101條第2項,對外收款收據未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簽章不生效力。缺了會計簽章的收據,作為已繳款的法律證明力有瑕疵。實務上多數機關以會計室正式戳記或套印處理,你該確認的是收據有無機關正式財務把關標記,而非只有經辦人私章。當場發現缺漏就立刻要求補。

Q2為什麼出納不能自己決定把錢付出去?

因為第101條第1項把決定和執行分開:主辦會計負責審核簽章放行,出納只負責實際收付,沒有會計簽章出納連動都不能動。這是為了讓公款不可能由同一人從頭包到尾,制度上堵住挪用空間。內行人提示:被要求先付再補章時要特別警覺,跳過會計簽章執行收付,出事責任會回頭找執行的人。

Q3政府收據沒有會計章有效嗎?

依會計法101條第2項,對外收款收據未經主辦會計或授權人簽章不生效力,缺章收據的繳款證明力有瑕疵。

Q4會計法101條的出納執行是什麼意思?

指實際把現金、票據、證券收進或付出的動作,須先有主辦會計簽章放行才能執行。

Q5主辦會計人員在這條扮演什麼角色?

是握著放行鍵的審核者,公款收付要他或授權人簽章才生效,與實際收付的出納分屬不同人。

Q6什麼叫決定與執行分離?

把公款的決定權(會計簽章)和執行權(出納收付)交給不同人,避免一人從頭包到尾挪用。

Q7拿到政府收據怎麼確認有效?

當場看有無主辦會計或授權人簽章與機關正式財務戳記,缺漏立刻要求補正,別只看經辦人私章。

Q8機關否認我繳過款怎麼辦?

以收據加繳款金流(轉帳明細或現金繳款時間)向其上級主計機關申訴,必要時循行政爭訟或民事途徑。

Q9出納被要求先付再補章該怎麼自保?

書面或訊息回覆說明須先完成會計簽章,留下『我已提醒須經簽章』的紀錄,不要口頭答應就執行。

Q10特殊情形要簡化收付流程怎麼做才合法?

依但書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另定處理辦法,不可自行創設簡化流程跳過會計簽章。

Q11會計法101條的會計和出納誰權力大?

會計握決定權(簽章放行)較關鍵,出納只是執行者,沒簽章連動都不能動。

Q12缺會計簽章的收據和有簽章的差在哪?

有簽章者生效力可作繳款證明;缺簽章者依第2項不生效力,證明力有瑕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rolepowerlimitliability
主辦會計人員決定權:審核並簽章放行須符合會計法令程序,不合法應拒簽(參第99、102條)違法放行需負審核失職責任
出納人員執行權:實際收付現金、票據、證券未經會計簽章一律不得執行未經簽章先收付屬違法執行,公款出問題責任回頭找執行者
對外收款人(民眾)取得收款收據作為繳款證明收據須經會計簽章始生效力收下缺簽章收據者,主張已繳款時證明力可能不足

power

主辦會計人員
決定權:審核並簽章放行
出納人員
執行權:實際收付現金、票據、證券
對外收款人(民眾)
取得收款收據作為繳款證明

limit

主辦會計人員
須符合會計法令程序,不合法應拒簽(參第99、102條)
出納人員
未經會計簽章一律不得執行
對外收款人(民眾)
收據須經會計簽章始生效力

liability

主辦會計人員
違法放行需負審核失職責任
出納人員
未經簽章先收付屬違法執行,公款出問題責任回頭找執行者
對外收款人(民眾)
收下缺簽章收據者,主張已繳款時證明力可能不足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各種帳簿,除已經用盡者外,在決算期前,不得更換新帳簿;其可長期賡續記載者,在決算期後,亦無庸更換。

(0610331 全文修正)

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另定處理辦法。

  • 名詞
  • 名詞
(0240705 制定)

各種帳簿,除已經用盡者外,在決算期前,不得更換新帳簿;其可長期賡續記載者,在決算期後,亦無庸更換。

(0610331 全文修正)

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另定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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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01 條規定:「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0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