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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會計法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2. 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該管主計機關准,另定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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