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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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 2.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另定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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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101條規定,涉及現金、票據、證券的出納非經主辦會計簽章不得執行,對外收款收據未經簽章不生效力。
Q · 政府收據沒有會計簽章還算數嗎?
依會計法101條第2項,可能不生效力
依會計法第101條第2項,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也就是一張只有經辦人私章、缺少會計把關簽章的政府收據,作為已繳款的法律證明可能有瑕疵。實務上機關多以會計室正式戳記或套印處理,收款當場應確認財務把關標記是否齊全。
深度解讀
錢從政府的口袋出去、或進到政府的口袋,誰按下那個放行鍵?101 條給的答案會讓你重新看待手上那張政府收據。凡是牽涉現金、票據、證券「出納」(實際收付)的會計憑證,沒有主辦會計人員或他授權的人簽名蓋章,出納就不能動,錢一毛都不准付出或收進。第二項更直接打到你身上:政府機關對外開給你的收款收據,沒有主辦會計(或授權人)的簽章,這張收據「不生效力」。意思是你拿到一張沒簽章的收據,在法律上它可能證明不了你已經繳了錢。這條把「決定要不要付」和「實際把錢付出去」這兩個動作硬生生切開,由不同人把關,目的是讓任何一筆公款的進出都不可能由一個人從頭操作到尾。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非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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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