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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1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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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三、應經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始得舉辦之事項,而未經執行內部審核人員簽名或蓋章者。 四、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五、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者。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者。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九、第三款及第五款所舉辦之事項,其金額已達稽察限額之案件,未經依照法定稽察程序辦理者。 十、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2. 2.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由各機關依其業務規模,按金額訂定分層負責辦法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02 條列十款原始憑證瑕疵,會計人員審核時發現任一款即「應」拒絕簽署,是政府防弊的法定第一關。

Q · 會計人員一直退我的請款單,是依法該退還是在刁難?

依會計法 102 條,憑證中十款情形之一,會計「應」拒簽

依會計法第 102 條,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若發現未註明用途、缺主要書據、該招標未招標、該簽章未簽章、金額文字與號碼不符、塗改未背書、達稽察限額未走稽察程序等十款情形之一,「應」拒絕簽署。這是法定義務不是裁量,放行反而是會計違法。實務上補齊缺漏文件後重送即可,多數退件不是針對人,而是法律不准放行。

深度解讀

你可能以為公務體系裡,下屬看到上級的單子只能照簽。102 條把這個想像顛倒過來:它給了會計人員一張「必須拒絕」的清單,列出十種情況,只要原始憑證碰到其中任何一種,會計人員不是「可以」拒簽,是「應」拒絕簽署,這是義務不是選項。少了用途說明、缺了該有的書據、該招標卻沒招標、該簽章的人沒簽章、金額文字和號碼對不上、塗改處沒人背書、達到稽察金額卻沒走法定稽察程序,以上任何一條中了,會計就得擋下來。換句話說,這條讓一個基層會計,有法律授權對著一份首長都點過頭的單子說「不」。很多人不知道,政府防弊真正的第一線不是政風、不是審計,而是這個拿著十款清單、被法律要求必須當壞人的會計人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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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02 條規定:「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 二、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0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