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1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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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三、應經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始得舉辦之事項,而未經執行內部審核人員簽名或蓋章者。 四、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五、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者。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者。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九、第三款及第五款所舉辦之事項,其金額已達稽察限額之案件,未經依照法定稽察程序辦理者。 十、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 2.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由各機關依其業務規模,按金額訂定分層負責辦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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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02 條列十款原始憑證瑕疵,會計人員審核時發現任一款即「應」拒絕簽署,是政府防弊的法定第一關。
Q · 會計人員一直退我的請款單,是依法該退還是在刁難?
依會計法 102 條,憑證中十款情形之一,會計「應」拒簽
依會計法第 102 條,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若發現未註明用途、缺主要書據、該招標未招標、該簽章未簽章、金額文字與號碼不符、塗改未背書、達稽察限額未走稽察程序等十款情形之一,「應」拒絕簽署。這是法定義務不是裁量,放行反而是會計違法。實務上補齊缺漏文件後重送即可,多數退件不是針對人,而是法律不准放行。
深度解讀
你可能以為公務體系裡,下屬看到上級的單子只能照簽。102 條把這個想像顛倒過來:它給了會計人員一張「必須拒絕」的清單,列出十種情況,只要原始憑證碰到其中任何一種,會計人員不是「可以」拒簽,是「應」拒絕簽署,這是義務不是選項。少了用途說明、缺了該有的書據、該招標卻沒招標、該簽章的人沒簽章、金額文字和號碼對不上、塗改處沒人背書、達到稽察金額卻沒走法定稽察程序,以上任何一條中了,會計就得擋下來。換句話說,這條讓一個基層會計,有法律授權對著一份首長都點過頭的單子說「不」。很多人不知道,政府防弊真正的第一線不是政風、不是審計,而是這個拿著十款清單、被法律要求必須當壞人的會計人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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