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03 條規定,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應依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
Q · 我是機關會計,審核的單子出事了,要我自己賠嗎?
依法盡責受保護,非重大過失不必個人賠
依會計法第 103 條,會計人員只要依有關法令執行內部審核、盡了一般注意義務,除非有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否則不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要你個人賠的前提,是對方須證明你達到『重大過失』這個高門檻,光是審核經手過、結果有損害並不足夠。
很多會計人員心裡藏著一個恐懼:我把關的單子那麼多,萬一哪張出事,是不是要傾家蕩產去賠?103 條就是為這份恐懼設下的安全網。它說,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只要是依照相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翻成白話:你照規矩審、盡了該盡的注意,就算後來證明有損害,你個人不必賠。法律只在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這三種情況才要你扛。注意這裡用的是「重大過失」這個高門檻,不是一般的小疏失。為什麼要給這層保護?因為如果會計動輒得咎、審錯一筆就要賠,沒人敢當這個把關的人,前面 100 到 102 條那些防弊閘門就會形同虛設。這條保護的不只是會計個人,是整套內控機制敢不敢有人去執行。
會計法第 103 條為政府會計人員內部審核的責任豁免規範。會計人員只要依有關法令執行審核並盡注意義務,除非有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否則不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本條以『重大過失』為責任門檻,刻意排除一般輕過失,目的在使審核者敢於任事,維持內控防弊機制的運作。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依會計法第 103 條,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依照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你照規矩審、盡了注意義務,個人不必賠。要你賠的前提是達到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的程度。關鍵在拿不拿得出『依法辦理』的審核紀錄。
不是。免責有明確前提:必須依照有關法令辦理,且只在非違法失職、非重大過失時才免責。沒照程序審或審核有重大過失,這層保護就不存在。它跟國家賠償法第 2 條對公務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追償是同一套邏輯,門檻都設在重大過失,刻意排除一般輕過失,讓人敢於任事。
政府會計人員內部審核的免責條款,依法盡責且非重大過失者不負個人賠償責任,是內控防弊機制的安全網。
顯然欠缺一般人應有的注意而生的過失,門檻高於一般輕過失,是本條是否免責的分水嶺。
未依法令程序執行審核,或怠於履行應盡職責,達此程度即不受免責保護。
財務審核、財物審核等,依會計法第 96 條劃定範圍,本條免責即涵蓋這些審核事項。
整理依法辦理的審核軌跡 → 證明已盡注意義務 → 把爭點拉到是否重大過失 → 要求對方舉證。
平時保留『依哪條法令、做了哪些審核動作』的書面紀錄,臨時補做沒有說服力。
保留憑證當時形式完備、你無從察覺瑕疵的證據,主張無重大過失受本條保護。
主張會計人員應賠償者,須具體指出其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在哪,光有損害結果不夠。
兩者個人責任門檻都設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邏輯一致;國賠對機關公權力行使,103 針對會計審核職務。
一般輕過失且依法辦理者受免責保護不必賠;達重大過失才負個人賠償責任。
| 情形 | 是否負個人賠償 | 舉證重點 |
|---|---|---|
| 一般輕過失(依法辦理) | 否(受 103 條保護) | 對方難以推翻 |
| 重大過失 | 是 | 對方須證明顯然欠缺注意 |
| 違法或失職 | 是 | 未依法令程序辦理 |
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簿籍及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均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簿籍及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均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