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10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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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03 條規定,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應依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
Q · 我是機關會計,審核的單子出事了,要我自己賠嗎?
依法盡責受保護,非重大過失不必個人賠
依會計法第 103 條,會計人員只要依有關法令執行內部審核、盡了一般注意義務,除非有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否則不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要你個人賠的前提,是對方須證明你達到『重大過失』這個高門檻,光是審核經手過、結果有損害並不足夠。
深度解讀
很多會計人員心裡藏著一個恐懼:我把關的單子那麼多,萬一哪張出事,是不是要傾家蕩產去賠?103 條就是為這份恐懼設下的安全網。它說,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只要是依照相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翻成白話:你照規矩審、盡了該盡的注意,就算後來證明有損害,你個人不必賠。法律只在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這三種情況才要你扛。注意這裡用的是「重大過失」這個高門檻,不是一般的小疏失。為什麼要給這層保護?因為如果會計動輒得咎、審錯一筆就要賠,沒人敢當這個把關的人,前面 100 到 102 條那些防弊閘門就會形同虛設。這條保護的不只是會計個人,是整套內控機制敢不敢有人去執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非名詞
- 失職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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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