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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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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因違法失職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03 條規定,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應依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

Q · 我是機關會計,審核的單子出事了,要我自己賠嗎?

依法盡責受保護,非重大過失不必個人賠

依會計法第 103 條,會計人員只要依有關法令執行內部審核、盡了一般注意義務,除非有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否則不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要你個人賠的前提,是對方須證明你達到『重大過失』這個高門檻,光是審核經手過、結果有損害並不足夠。

白話解讀

很多會計人員心裡藏著一個恐懼:我把關的單子那麼多,萬一哪張出事,是不是要傾家蕩產去賠?103 條就是為這份恐懼設下的安全網。它說,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只要是依照相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翻成白話:你照規矩審、盡了該盡的注意,就算後來證明有損害,你個人不必賠。法律只在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這三種情況才要你扛。注意這裡用的是「重大過失」這個高門檻,不是一般的小疏失。為什麼要給這層保護?因為如果會計動輒得咎、審錯一筆就要賠,沒人敢當這個把關的人,前面 100 到 102 條那些防弊閘門就會形同虛設。這條保護的不只是會計個人,是整套內控機制敢不敢有人去執行。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 103 條為政府會計人員內部審核的責任豁免規範。會計人員只要依有關法令執行審核並盡注意義務,除非有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否則不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本條以『重大過失』為責任門檻,刻意排除一般輕過失,目的在使審核者敢於任事,維持內控防弊機制的運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機關會計,審核的單子出事了,要我自己賠嗎?

依會計法第 103 條,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依照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你照規矩審、盡了注意義務,個人不必賠。要你賠的前提是達到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的程度。關鍵在拿不拿得出『依法辦理』的審核紀錄。

Q2那這條是不是等於會計做錯都不用負責?

不是。免責有明確前提:必須依照有關法令辦理,且只在非違法失職、非重大過失時才免責。沒照程序審或審核有重大過失,這層保護就不存在。它跟國家賠償法第 2 條對公務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追償是同一套邏輯,門檻都設在重大過失,刻意排除一般輕過失,讓人敢於任事。

Q3會計法 103 條是什麼?

政府會計人員內部審核的免責條款,依法盡責且非重大過失者不負個人賠償責任,是內控防弊機制的安全網。

Q4什麼叫重大過失?

顯然欠缺一般人應有的注意而生的過失,門檻高於一般輕過失,是本條是否免責的分水嶺。

Q5違法失職指什麼?

未依法令程序執行審核,或怠於履行應盡職責,達此程度即不受免責保護。

Q6內部審核包含哪些事項?

財務審核、財物審核等,依會計法第 96 條劃定範圍,本條免責即涵蓋這些審核事項。

Q7會計審核出事怎麼主張免責?

整理依法辦理的審核軌跡 → 證明已盡注意義務 → 把爭點拉到是否重大過失 → 要求對方舉證。

Q8怎麼證明自己依法辦理?

平時保留『依哪條法令、做了哪些審核動作』的書面紀錄,臨時補做沒有說服力。

Q9被偽造文件騙過怎麼自保?

保留憑證當時形式完備、你無從察覺瑕疵的證據,主張無重大過失受本條保護。

Q10誰要負舉證責任?

主張會計人員應賠償者,須具體指出其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在哪,光有損害結果不夠。

Q11會計法 103 vs 國家賠償法 2 條差在哪?

兩者個人責任門檻都設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邏輯一致;國賠對機關公權力行使,103 針對會計審核職務。

Q12一般過失 vs 重大過失,會計要賠嗎?

一般輕過失且依法辦理者受免責保護不必賠;達重大過失才負個人賠償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是否負個人賠償舉證重點
一般輕過失(依法辦理)否(受 103 條保護)對方難以推翻
重大過失對方須證明顯然欠缺注意
違法或失職未依法令程序辦理

是否負個人賠償

一般輕過失(依法辦理)
否(受 103 條保護)
重大過失
違法或失職

舉證重點

一般輕過失(依法辦理)
對方難以推翻
重大過失
對方須證明顯然欠缺注意
違法或失職
未依法令程序辦理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簿籍及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均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0610331 全文修正)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名詞
  • 法令名詞
  • 名詞
  • 失職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0240705 制定)

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簿籍及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均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0610331 全文修正)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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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03 條規定:「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0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