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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10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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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04 條規定,各機關主辦會計及佐理人員的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由主計機關辦理,建立會計人事一條鞭的監督獨立制度。

Q · 機關首長能決定會計人員的考績和升遷嗎?

不行,會計人事歸主計機關管,不歸機關首長

依會計法第 104 條,各政府所屬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的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的主計機關依法辦理,不由任職機關首長決定。這是會計人事「一條鞭」制度的法律依據,目的是讓監督財務的會計人員,人事權不握在被他監督的首長手上,確保把關時不必擔心被以考績升遷報復。

深度解讀

你以為機關裡所有人都歸首長管?會計這個職位是個例外,而且是刻意的例外。104 條規定,各政府所屬機關的主辦會計人員和他的佐理人員,他們的任免、遷調、訓練和考績,由各該政府的「主計機關」依法辦理,不是由他們任職的那個機關首長說了算。這就是台灣行政體系裡有名的會計「一條鞭」設計:管錢把關的人,人事權不握在被他監督的首長手上,而是另外拉一條線,由主計系統垂直管理。為什麼要這樣?道理很直白:如果你的考績、升遷、調動全捏在首長手裡,當他要你放行一筆有問題的支出時,你擋得住嗎?把會計的人事權從首長手中抽走,他擋單子時才不必擔心丟飯碗。這條看起來只是一句人事規定,骨子裡是整套財務監督能不能真正獨立的地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任免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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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04 條規定:「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0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