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04 條規定,各機關主辦會計及佐理人員的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由主計機關辦理,建立會計人事一條鞭的監督獨立制度。
Q · 機關首長能決定會計人員的考績和升遷嗎?
不行,會計人事歸主計機關管,不歸機關首長
依會計法第 104 條,各政府所屬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的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的主計機關依法辦理,不由任職機關首長決定。這是會計人事「一條鞭」制度的法律依據,目的是讓監督財務的會計人員,人事權不握在被他監督的首長手上,確保把關時不必擔心被以考績升遷報復。
你以為機關裡所有人都歸首長管?會計這個職位是個例外,而且是刻意的例外。104 條規定,各政府所屬機關的主辦會計人員和他的佐理人員,他們的任免、遷調、訓練和考績,由各該政府的「主計機關」依法辦理,不是由他們任職的那個機關首長說了算。這就是台灣行政體系裡有名的會計「一條鞭」設計:管錢把關的人,人事權不握在被他監督的首長手上,而是另外拉一條線,由主計系統垂直管理。為什麼要這樣?道理很直白:如果你的考績、升遷、調動全捏在首長手裡,當他要你放行一筆有問題的支出時,你擋得住嗎?把會計的人事權從首長手中抽走,他擋單子時才不必擔心丟飯碗。這條看起來只是一句人事規定,骨子裡是整套財務監督能不能真正獨立的地基。
會計法第 104 條為政府主計人事的組織性規範,將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劃歸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依法辦理,確立主計(會計)人事垂直管理的「一條鞭」制度,使財務監督者的人事權獨立於受其監督的機關首長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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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依會計法第104條,各政府所屬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佐理人員的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由各該政府的主計機關依法辦理,不是任職機關的首長說了算。這就是會計一條鞭制度的核心,目的就是不讓被監督的首長握有監督者的人事權。
一條鞭指主計(含會計、統計、預算)人員的人事,從中央到地方由主計系統垂直管理,不歸各任職機關首長指揮。會計法第104條是這套設計在會計人事上的依據。對民眾而言,意義在於政府花錢的把關者在制度上有一定獨立性,較不會因首長一句話就放水。
規範各機關主辦會計及佐理人員的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由主計機關依法辦理,不歸機關首長,建立會計人事一條鞭。
主計人員人事由主計系統自中央到地方垂直管理,不受任職機關首長指揮,會計法104條是會計人事面的依據。
由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綜理監督指揮會計事務的負責人員,人事權屬主計機關。
一般公務員人事由任職機關首長主導,會計人員的任免考績則由主計機關垂直管理,刻意切斷首長的人事掌控。
循主計系統(上級主計機關/主計總處)管道辦理,而非向現在的任職機關首長申請。
認知人事權在主計機關、首長威脅在法律上沒有著力點,據此依法拒簽,反而站得住腳。
依會計法第110條,由上級機關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不是首長片面決定。
查核是否屬主計機關派駐/派充的會計、佐理人員身分,適用者任免遷調考績走主計系統。
考績法是考績的一般程序,104條把會計人員考績的辦理機關劃歸主計機關,屬特別安排。
主計機關。任免、遷調、訓練、考績都歸主計機關,首長對會計的人事掌控被刻意削弱。
| aspect | general_civil_servant | accounting_personnel |
|---|---|---|
| 任免權 | 任職機關首長依權責核定 |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依法辦理 |
| 遷調管道 | 任職機關人事系統 | 主計系統垂直管道 |
| 考績評定 | 機關首長主導 | 主計機關依法評定 |
| 制度目的 | 機關指揮統御 | 財務監督獨立(一條鞭) |
各項會計報告,應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製表員覆核員簽名蓋章;其有關於第七十一條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並應由各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蓋章。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
各項會計報告,應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製表員覆核員簽名蓋章;其有關於第七十一條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並應由各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蓋章。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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