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10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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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之辦理會計人員所需一般費用,應列入所在機關之經費預算;其屬專案業務費,得列入該管主計機關之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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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105條規定派駐會計人員的一般費用列入所在機關預算,專案業務費得列入主計機關預算。
Q · 派駐機關的會計人員費用到底由誰的預算出?
一般費用由所在機關出,專案業務費可列主計機關
依會計法第105條,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的會計人員,其日常一般費用列入「所在機關」(也就是他服務的那個機關)的經費預算;但屬於特定計畫衍生的「專案業務費」,則可彈性列入該管主計機關自己的預算。出錢的機關不等於能指揮的機關,會計人員的派充與考核另由主計系統把關(會計法第106、107條),這個費用與人事分離正是制度防弊核心。
深度解讀
幫政府機關管帳的會計主任,他的辦公費用是那個機關出的,但機關首長卻沒辦法用「我發你薪水」來壓他放行一筆有問題的支出。這條看似枯燥的預算分配規定,藏的是「超然主計」制度的經濟基礎。它規定派駐會計人員的一般費用列入所在機關的預算,至於專案業務費(特定計畫衍生的會計工作費用)則可以列入主計機關自己的預算。為什麼要這樣切?因為錢的歸屬決定了一個微妙的權力結構:日常費用跟著服務的機關走,但會計人員的考核與人事另有主計系統把關,形成一種「花你的錢、卻不歸你管」的刻意設計,目的是讓會計人員敢對首長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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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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