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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會計法 第 1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之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之;主計機關得隨時派員赴各機關視察會計制度之實施狀況,與會計人員之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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