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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10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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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之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之;主計機關得隨時派員赴各機關視察會計制度之實施狀況,與會計人員之辦理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106條規定,政府各機關會計事務由主計機關派駐的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主計機關並得隨時派員視察,即超然主計制度。

Q · 政府機關的帳是首長說了算嗎?

不是。由主計機關派駐的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

依會計法第106條,政府各機關的會計事務由主計機關派駐之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其權力來自主計系統而非首長授予;主計機關還可隨時派員到任何機關視察會計制度執行與會計人員辦理情形。這套設計即「超然主計」,目的是讓首長無法單方面操控機關財務。

深度解讀

在每一個政府機關內部,有一個人對機關的所有錢帳握有獨立的綜理權,他不是首長,是主辦會計人員。這條告訴你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政府機關的會計事務,是由主計機關「派駐」的主辦會計人員去綜理、監督、指揮的,不是首長想怎麼算就怎麼算。更厲害的是後半段,主計機關可以「隨時」派人到任何機關去視察會計制度執行得好不好、會計人員辦得對不對。換句話說,每個機關的帳本上方,永遠懸著一個外部的眼睛。這套設計的名字叫超然主計,它的存在就是為了讓首長不能把機關的財務變成自己的私房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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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06 條規定:「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之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之;主計機關得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0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