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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1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辦理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種會計事務之佐理人員,均應由主計機關派充,除直接對於前條主辦會計人員負責外,並依其性質,分別對於各類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負責,而受其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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