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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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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辦理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種會計事務之佐理人員,均應由主計機關派充,除直接對於前條主辦會計人員負責外,並依其性質,分別對於各類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負責,而受其指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107條規定,會計佐理人員由主計機關派充,除對主辦會計人員負責外,並依事務性質對各業務主管負責而受其指揮。

Q · 會計佐理人員到底要聽主辦會計的,還是聽業務主管的?

兩條都要:會計專業歸主辦會計,業務執行歸事務主管

依會計法第107條,會計佐理人員由主計機關派充,採雙重負責:會計專業這條線直接對主辦會計人員(§106)負責,日常業務執行那條線則依事務性質對各類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負責並受其指揮。兩條線同時存在,使基層會計人員既融入業務、又不被單一機關完全收編。

深度解讀

不只機關的會計主任歸主計系統管,連底下幫忙的會計佐理人員也是主計機關派來的。這條把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講清楚:辦理普通會計、成本會計、財務會計等事務的佐理人員,全部由主計機關派充。而且他們的負責對象是雙線的:一方面直接對主辦會計人員負責,另一方面依工作性質,對各類事務的主管或主辦人員負責並受其指揮。這套「雙重負責」的設計,讓會計佐理人員既能融入機關的實際業務、又不會完全脫離主計系統的掌握,一個人同時站在兩條線上,誰都不能單獨把他完全收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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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07 條規定:「各機關辦理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種會計事務之佐理人員,均應由主計機關派充,除直接對於前條主辦會計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0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