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種會計事務,在事務簡單之機關得合併或委託辦理。但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108條規定,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以職務分立防止監守自盜。
Q · 政府機關的會計可以兼做出納嗎?
不行。設有會計專員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管財物
依會計法第108條,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種會計事務,在事務簡單之機關得合併或委託辦理;但只要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該專員即不得兼辦出納(實際收付現金)或經理財物(保管機關財產)之事務。立法目的在於職務分立、相互牽制,避免同一人既記帳又管錢而能監守自盜並竄改帳冊掩飾。
這條藏著一個全世界財務防弊的鐵律:管帳的人不能同時管錢。前半段先給彈性,事務簡單的機關可以把各種會計事務合併或委託辦理,不必硬養一整套會計編制。但後半段的但書才是重點:只要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這個人就不得兼辦出納(實際收付現金的人)或經理財物(管理機關財產的人)。為什麼?因為一個人若既記帳又管錢,他可以一邊偷錢、一邊改帳本把窟窿補平,外人永遠查不出來。把記帳和管錢拆給不同的人,就是讓任何一方想動手腳都會在另一方那裡露餡。這叫職務分立,是內部牽制制度的靈魂。
會計法第108條為政府會計的職務分立規範。前段允許事務簡單之機關將會計事務合併或委託辦理以精簡人力;但書則明定設有會計專員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使記帳、收付、保管三項不相容職務分由不同人承擔,構成政府內部牽制制度的核心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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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事務簡單的機關雖然可以合併或委託辦理會計事務,但但書明定: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一旦有專責會計人員,帳和錢就必須分開。這不是官僚的潔癖,而是防止一個人既偷錢又改帳的內控底線,人越少的單位反而越該守。
會計負責記錄、出納負責實際收付現金、經理財物負責保管財產,三者是不相容職務。若由一人兼任,他可挪用現金後再竄改帳冊掩飾,外部難察。本條但書要把這些職務拆開,形成相互牽制,邏輯和民間企業內部控制、會計師查核的職務分離原則完全相通。
政府會計的職務分立規範:事務簡單機關得合併辦理會計事務,但設有會計專員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
指保管機關財產(現金以外的物品、設備、有價證券等)之職務,與出納、會計並列三項不相容職務。
把記帳、收付、保管等若由一人包辦即可舞弊的職務拆給不同人,使任一方動手腳都需他人共謀。
形成相互牽制,讓監守自盜者必須拉另一人下水,並使竄改帳冊掩飾的空間被壓縮,是內部控制的核心。
盤點記帳/收付/保管三職由誰執行 → 確認是否設有會計專員 → 拆分給不同人 → 建立第三人定期覆核與盤點。
記錄重疊事實與期間 → 立即拆分職務 → 對該期間帳務與現金啟動盤點稽核 → 必要時通報主辦會計與政風單位。
釐清是機關編制安排或個人主動兼任、提出分立調整方案、配合帳務與現金盤點、保留各項職務的簽核憑證。
看同一人是否能既製造錯誤/舞弊又掩飾它;能記帳又經手現金或財產者即屬不相容,須拆分。
邏輯相同(不相容職務分離),但108條是政府法制化的強制規範,民間多依內控制度與會計師查核要求落實。
合併辦理是把多項『會計事務』集中由一單位辦理(前段允許);兼辦出納/財物是跨到收付與保管(但書禁止)。
| role | function | handles_cash | handles_assets |
|---|---|---|---|
| 會計(記帳) | 記錄、編製會計報告 | 否 | 否 |
| 出納 | 實際收付現金 | 是 | 否 |
| 經理財物 | 保管機關財產 | 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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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分會計機關之會計報告,應由主辦會計人員依照規定之期日、期間及方式編製之,經該機關長官核閱後,呈送該管上級機關。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種會計事務,在事務簡單之機關得合併或委託辦理。但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
各級分會計機關之會計報告,應由主辦會計人員依照規定之期日、期間及方式編製之,經該機關長官核閱後,呈送該管上級機關。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種會計事務,在事務簡單之機關得合併或委託辦理。但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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