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會計法 第 108 條

快速跳轉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種會計事務,在事務簡單之機關得合併或委託辦理。但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108條規定,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以職務分立防止監守自盜。

Q · 政府機關的會計可以兼做出納嗎?

不行。設有會計專員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管財物

依會計法第108條,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種會計事務,在事務簡單之機關得合併或委託辦理;但只要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該專員即不得兼辦出納(實際收付現金)或經理財物(保管機關財產)之事務。立法目的在於職務分立、相互牽制,避免同一人既記帳又管錢而能監守自盜並竄改帳冊掩飾。

深度解讀

這條藏著一個全世界財務防弊的鐵律:管帳的人不能同時管錢。前半段先給彈性,事務簡單的機關可以把各種會計事務合併或委託辦理,不必硬養一整套會計編制。但後半段的但書才是重點:只要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這個人就不得兼辦出納(實際收付現金的人)或經理財物(管理機關財產的人)。為什麼?因為一個人若既記帳又管錢,他可以一邊偷錢、一邊改帳本把窟窿補平,外人永遠查不出來。把記帳和管錢拆給不同的人,就是讓任何一方想動手腳都會在另一方那裡露餡。這叫職務分立,是內部牽制制度的靈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08 條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種會計事務,在事務簡單之機關得合併或委託辦理。但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者,不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0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