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10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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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種會計事務,在事務簡單之機關得合併或委託辦理。但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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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108條規定,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以職務分立防止監守自盜。
Q · 政府機關的會計可以兼做出納嗎?
不行。設有會計專員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管財物
依會計法第108條,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種會計事務,在事務簡單之機關得合併或委託辦理;但只要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該專員即不得兼辦出納(實際收付現金)或經理財物(保管機關財產)之事務。立法目的在於職務分立、相互牽制,避免同一人既記帳又管錢而能監守自盜並竄改帳冊掩飾。
深度解讀
這條藏著一個全世界財務防弊的鐵律:管帳的人不能同時管錢。前半段先給彈性,事務簡單的機關可以把各種會計事務合併或委託辦理,不必硬養一整套會計編制。但後半段的但書才是重點:只要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這個人就不得兼辦出納(實際收付現金的人)或經理財物(管理機關財產的人)。為什麼?因為一個人若既記帳又管錢,他可以一邊偷錢、一邊改帳本把窟窿補平,外人永遠查不出來。把記帳和管錢拆給不同的人,就是讓任何一方想動手腳都會在另一方那裡露餡。這叫職務分立,是內部牽制制度的靈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五條至第七條條文
- 會計法 第 5 條條文
- 會計法 第 6 條條文
- 會計法 第 7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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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