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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111

快速跳轉

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或出差,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其期間不逾一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但仍應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11 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請假出差須由上級主辦會計或主計機關指派代理,不逾一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但仍須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

Q · 主辦會計請假找人代理,出事我有責任嗎?

有。自行委託代理仍須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

依會計法第 111 條,主辦會計人員請假或出差,原則上應呈請上級機關主辦會計或主計機關「指派」代理人;只有期間不逾一個月者才能「自行委託」。但即使自行委託,仍須先期呈報,且對代理人經手的會計事務「連帶負責」。委託代理不等於責任轉移,這是公務主計代理與民間職務交接最大的不同。

白話解讀

主辦會計人員想請假或出差,事情沒你想的單純。這個位子手握全機關的錢袋鑰匙,連空一個月都要層層呈報:原則上要呈請上級機關的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代理人。只有不超過一個月的短期,你才能自己委託人代理,但注意這裡藏著一根刺:就算自己找人代,你「仍應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連帶負責四個字才是重點,代理人在你休假期間捅的會計簍子,你跑不掉,要一起扛。法律用這種方式告訴你:這張椅子的權力太大,不能無人看管,也不能讓你隨便塞個人就甩手不管。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 111 條為政府主辦會計人員請假出差代理之程序規範,以一個月為界區分兩種代理模式:逾一個月須由上級主辦會計或主計機關指派,不逾一個月得自行委託但須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目的在確保財務監督職位不因人員短期離開而出現空窗。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請假找人代我的會計工作,他出包我也有責任嗎?

有。本條明定自行委託代理時你仍應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代理人在你休假期間經手的會計事務若出問題,你要一起扛。保護自己的方法是在交接時把經手帳務和未結事項白紙黑字寫清楚並留底。

Q2請長假是不是隨便找個同事代就好?

不行。本條規定請假出差原則上要呈請上級機關主辦會計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只有不超過一個月的短期才能自行委託。超過一個月卻自己找人代,可能被認定代理不合法,關鍵就在一個月這條線。

Q3主辦會計人員請假代理要呈報誰?

逾一個月須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代理;不逾一個月可自行委託,但仍須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

Q4會計法 111 條是什麼?

規範政府主辦會計人員請假出差的代理程序,以一個月為界分自行委託與上級指派兩種模式。

Q5什麼叫先期呈報?

在代理生效前完成書面呈報的程序義務,不得事後補報,是自行委託代理的合法要件。

Q6連帶負責是什麼意思?

原主辦會計對代理人於代理期間經手之會計事務,須與其共同承擔責任,委託不免責。

Q7主辦會計和一般會計佐理人員代理規定一樣嗎?

不同。本條規範主辦會計人員,佐理人員代理另依會計法相關條文與主計人事規範處理。

Q8主辦會計請假代理怎麼辦理?

先判斷期間是否逾一個月,逾一個月走上級指派、不逾一個月自行委託,再先期呈報並書面交接帳務。

Q9請假超過一個月代理怎麼處理?

不能自行委託,須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代理人。

Q10怎麼保護自己避免連帶責任擴大?

請假前把經手中、未結之會計事項書面列清並留底,作為日後界分責任範圍的依據。

Q11先期呈報要準備什麼文件?

代理人選、代理期間、委託事由的書面或系統呈報紀錄,並留存以證明程序合法。

Q12自行委託 vs 上級指派差在哪?

差在代理期間是否逾一個月:不逾一個月可自委但連帶負責,逾一個月須由上級指派控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_delegationsuperior_assignment
適用期間不逾一個月逾一個月
決定權主辦會計自行委託上級主辦會計或主計機關指派
呈報義務須先期呈報由上級程序控管
責任歸屬原主辦會計連帶負責依指派程序與代理人職責認定

self_delegation

適用期間
不逾一個月
決定權
主辦會計自行委託
呈報義務
須先期呈報
責任歸屬
原主辦會計連帶負責

superior_assignment

適用期間
逾一個月
決定權
上級主辦會計或主計機關指派
呈報義務
由上級程序控管
責任歸屬
依指派程序與代理人職責認定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上級單位會計機關對於下級單位會計機關之各種會計報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不經統制、綜合之程序,以其原報告分別轉送各該政府之主計、公庫、財物經理、審計等機關,有必要時,下級單位會計機關亦得以其報告分送各該主計、公庫、財物經理、審計等機關。

(0610331 全文修正)

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或出差,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其期間不逾一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但仍應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705 制定)

上級單位會計機關對於下級單位會計機關之各種會計報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不經統制、綜合之程序,以其原報告分別轉送各該政府之主計、公庫、財物經理、審計等機關,有必要時,下級單位會計機關亦得以其報告分送各該主計、公庫、財物經理、審計等機關。

(0610331 全文修正)

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或出差,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其期間不逾一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但仍應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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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11 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或出差,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其期間不逾一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