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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1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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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或出差,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其期間不逾一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但仍應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11 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請假出差須由上級主辦會計或主計機關指派代理,不逾一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但仍須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

Q · 主辦會計請假找人代理,出事我有責任嗎?

有。自行委託代理仍須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

依會計法第 111 條,主辦會計人員請假或出差,原則上應呈請上級機關主辦會計或主計機關「指派」代理人;只有期間不逾一個月者才能「自行委託」。但即使自行委託,仍須先期呈報,且對代理人經手的會計事務「連帶負責」。委託代理不等於責任轉移,這是公務主計代理與民間職務交接最大的不同。

深度解讀

主辦會計人員想請假或出差,事情沒你想的單純。這個位子手握全機關的錢袋鑰匙,連空一個月都要層層呈報:原則上要呈請上級機關的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代理人。只有不超過一個月的短期,你才能自己委託人代理,但注意這裡藏著一根刺:就算自己找人代,你「仍應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連帶負責四個字才是重點,代理人在你休假期間捅的會計簍子,你跑不掉,要一起扛。法律用這種方式告訴你:這張椅子的權力太大,不能無人看管,也不能讓你隨便塞個人就甩手不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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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11 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或出差,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其期間不逾一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