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12 條禁止會計人員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禁止兼任其他公私職務。
Q · 公務機關的會計人員考上會計師,可以下班兼職執業嗎?
不行,會計法第 112 條禁止會計人員兼營會計師業務
依會計法第 112 條,政府會計人員即使考取會計師或律師資格,在任職期間也不得兼營該等業務;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外,亦不得兼任其他公務機關或公私營業機構的職務。禁止的核心不是工時,而是身分上的利益衝突——會計人員負責查核公帑,若同時替私人簽證帳目或代理訴訟,就站上了利益衝突的兩端。
想當公務會計又想下班接案賺外快?這條把門關得死死的。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連兼任公務機關或公私營業機構的其他職務都不行。為什麼這道牆比一般公務員的兼職限制還高、還點名會計師和律師?因為會計人員的工作本質是「查核別人的帳、把關公家的錢」,如果他同時又是替別人簽證帳目的會計師、替人打官司的律師,他就站在了利益衝突的兩端:今天查的可能是明天的客戶。法律乾脆把所有可能的衝突源頭一次封死,不給模糊空間。這不只是怕你分心,是怕你手上的公權力被你的私人業務綁架。
會計法第 112 條為會計人員兼職禁止規範,明定政府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亦不得兼任公務機關或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目的在隔離查核者與被查核者的角色,防止公權力被私人業務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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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會計法第 112 條明定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業務,律師業務也一樣。考過考試只是取得資格,在你還是會計人員身分時不能執業;資格是終身的,但執業權在公職身分下被凍結,要等離開會計人員職務才能解凍。
原則上也不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條禁止會計人員兼任公務機關或公私營業機構的職務,理由是利益衝突而非工時,所以連看似無關的兼職都擋。唯一的開口是『法律另有規定』的明文例外,動念兼職前先確認有沒有合法授權。
政府會計人員的兼職禁止規範: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也不得兼任其他公私職務,核心是防止利益衝突。
限制會計人員在任職期間同時從事會計師/律師業務或兼任其他職務,目的在隔離查核者與被查核者的角色。
指其他法律有明文允許兼任的少數例外情形;沒有明文授權即不得兼任,是本條唯一的合法開口。
依會計法掌理政府及所屬機關會計事務的主辦會計人員與佐理人員,由主計機關派充。
先確認身分 → 辨識擬從事者是否屬會計師/律師業務或兼任職務 → 查有無法律明文例外 → 不確定就向主計機關書面函詢並留紀錄。
屬違反職務義務,循會計人員相關規定與公務員懲戒程序追究,情節重大者受懲戒。
釐清行為是否真落入禁止範圍 → 主張並舉證有『法律另有規定』例外 → 整理兼職實際內容與起訖時間配合說明,不要消極不回應。
找出授權兼任的法律明文條款,並保存事前向主計或人事單位函詢的核覆文件作為依據。
公務員服務法是一般規定,會計法 112 對會計人員另設更嚴標準,並特別點名會計師、律師業務。
不行。資格與執業分離,任會計人員期間不得兼營會計師業務,資格只能凍結。
| 面向 | 會計法 §112 | 公務員服務法 §14 | 會計師法 |
|---|---|---|---|
| 規範對象 | 政府會計人員 | 一般公務員 | 執業會計師 |
| 禁止範圍 | 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兼任公私職務 | 兼任他項業務或職務(除法令所定外) | 規範執業資格與消極要件 |
| 例外 | 法律另有規定 | 法令所定、教學研究等例外 | 依該法所定資格條件 |
| 主管/依據 | 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 | 銓敘/人事主管機關 | 金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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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主計機關接到各單位會計機關、各單位會計基金之各種會計報告後,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以彙編各該政府之會計總報告。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接到各單位會計機關、各單位會計基金之各種會計報告後,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以彙編各該政府之會計總報告。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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