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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1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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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12 條禁止會計人員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禁止兼任其他公私職務。

Q · 公務機關的會計人員考上會計師,可以下班兼職執業嗎?

不行,會計法第 112 條禁止會計人員兼營會計師業務

依會計法第 112 條,政府會計人員即使考取會計師或律師資格,在任職期間也不得兼營該等業務;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外,亦不得兼任其他公務機關或公私營業機構的職務。禁止的核心不是工時,而是身分上的利益衝突——會計人員負責查核公帑,若同時替私人簽證帳目或代理訴訟,就站上了利益衝突的兩端。

深度解讀

想當公務會計又想下班接案賺外快?這條把門關得死死的。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連兼任公務機關或公私營業機構的其他職務都不行。為什麼這道牆比一般公務員的兼職限制還高、還點名會計師和律師?因為會計人員的工作本質是「查核別人的帳、把關公家的錢」,如果他同時又是替別人簽證帳目的會計師、替人打官司的律師,他就站在了利益衝突的兩端:今天查的可能是明天的客戶。法律乾脆把所有可能的衝突源頭一次封死,不給模糊空間。這不只是怕你分心,是怕你手上的公權力被你的私人業務綁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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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12 條規定:「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