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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會計法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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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12 條禁止會計人員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禁止兼任其他公私職務。

Q · 公務機關的會計人員考上會計師,可以下班兼職執業嗎?

不行,會計法第 112 條禁止會計人員兼營會計師業務

依會計法第 112 條,政府會計人員即使考取會計師或律師資格,在任職期間也不得兼營該等業務;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外,亦不得兼任其他公務機關或公私營業機構的職務。禁止的核心不是工時,而是身分上的利益衝突——會計人員負責查核公帑,若同時替私人簽證帳目或代理訴訟,就站上了利益衝突的兩端。

白話解讀

想當公務會計又想下班接案賺外快?這條把門關得死死的。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連兼任公務機關或公私營業機構的其他職務都不行。為什麼這道牆比一般公務員的兼職限制還高、還點名會計師和律師?因為會計人員的工作本質是「查核別人的帳、把關公家的錢」,如果他同時又是替別人簽證帳目的會計師、替人打官司的律師,他就站在了利益衝突的兩端:今天查的可能是明天的客戶。法律乾脆把所有可能的衝突源頭一次封死,不給模糊空間。這不只是怕你分心,是怕你手上的公權力被你的私人業務綁架。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 112 條為會計人員兼職禁止規範,明定政府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亦不得兼任公務機關或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目的在隔離查核者與被查核者的角色,防止公權力被私人業務綁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公務員考上會計師,可以下班接案做帳嗎?

不行。會計法第 112 條明定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業務,律師業務也一樣。考過考試只是取得資格,在你還是會計人員身分時不能執業;資格是終身的,但執業權在公職身分下被凍結,要等離開會計人員職務才能解凍。

Q2兼個跟會計無關的副業總可以吧?

原則上也不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條禁止會計人員兼任公務機關或公私營業機構的職務,理由是利益衝突而非工時,所以連看似無關的兼職都擋。唯一的開口是『法律另有規定』的明文例外,動念兼職前先確認有沒有合法授權。

Q3會計法第 112 條是什麼?

政府會計人員的兼職禁止規範: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也不得兼任其他公私職務,核心是防止利益衝突。

Q4什麼是會計人員兼職禁止?

限制會計人員在任職期間同時從事會計師/律師業務或兼任其他職務,目的在隔離查核者與被查核者的角色。

Q5『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指什麼?

指其他法律有明文允許兼任的少數例外情形;沒有明文授權即不得兼任,是本條唯一的合法開口。

Q6會計人員的範圍包含哪些人?

依會計法掌理政府及所屬機關會計事務的主辦會計人員與佐理人員,由主計機關派充。

Q7會計人員想兼職要怎麼確認可不可以?

先確認身分 → 辨識擬從事者是否屬會計師/律師業務或兼任職務 → 查有無法律明文例外 → 不確定就向主計機關書面函詢並留紀錄。

Q8違反兼職禁止會被怎麼處理?

屬違反職務義務,循會計人員相關規定與公務員懲戒程序追究,情節重大者受懲戒。

Q9被指違規兼職時該怎麼應對?

釐清行為是否真落入禁止範圍 → 主張並舉證有『法律另有規定』例外 → 整理兼職實際內容與起訖時間配合說明,不要消極不回應。

Q10怎麼證明自己有合法兼職依據?

找出授權兼任的法律明文條款,並保存事前向主計或人事單位函詢的核覆文件作為依據。

Q11會計法 112 條 vs 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禁止差在哪?

公務員服務法是一般規定,會計法 112 對會計人員另設更嚴標準,並特別點名會計師、律師業務。

Q12有會計師資格但任會計人員,能不能掛牌?

不行。資格與執業分離,任會計人員期間不得兼營會計師業務,資格只能凍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會計法 §112公務員服務法 §14會計師法
規範對象政府會計人員一般公務員執業會計師
禁止範圍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兼任公私職務兼任他項業務或職務(除法令所定外)規範執業資格與消極要件
例外法律另有規定法令所定、教學研究等例外依該法所定資格條件
主管/依據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銓敘/人事主管機關金管會

會計法 §112

規範對象
政府會計人員
禁止範圍
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兼任公私職務
例外
法律另有規定
主管/依據
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

公務員服務法 §14

規範對象
一般公務員
禁止範圍
兼任他項業務或職務(除法令所定外)
例外
法令所定、教學研究等例外
主管/依據
銓敘/人事主管機關

會計師法

規範對象
執業會計師
禁止範圍
規範執業資格與消極要件
例外
依該法所定資格條件
主管/依據
金管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家公務員法第103条(私企業からの隔離・兼業の禁止)
韓國국가공무원법 제64조(영리 업무 및 겸직 금지)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兼任职务之禁止)
德國Bundesbeamtengesetz §§ 97–100(Nebentätigkeit von Beamten)
法國Code général de la fonction publique art. L121-3(interdiction de cumul d'activités)
美國18 U.S.C. § 208(acts affecting a personal financial interes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接到各單位會計機關、各單位會計基金之各種會計報告後,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以彙編各該政府之會計總報告。

(0610331 全文修正)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705 制定)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接到各單位會計機關、各單位會計基金之各種會計報告後,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以彙編各該政府之會計總報告。

(0610331 全文修正)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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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12 條規定:「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