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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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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者,應辦交代。但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13 條規定,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職務應辦交代,但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不在此限。

Q · 會計人員離職或調職,一定要辦交代嗎?

要。解除或變更職務都要辦交代,但短期請假出差除外

依會計法第 113 條,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者,應辦交代。觸發點是職務的「解除或變更」,例如離職、調任、退休、機關裁撤。但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不在此限」,因為你還會回任,職務並未實質移轉,此時走的是代理程序(會計法第 111 條)而非交代程序。交代未完成前,你經管的帳務責任在法律上並未真正脫手。

白話解讀

會計人員想離職或調職,不是把椅子一推就能走人。這條告訴你一個關鍵:經解除或變更職務的會計人員,「應辦交代」。在帳沒交清楚之前,你在法律上還沒真正離開那個位子,責任也還掛在你身上。為什麼會計這個職務特別強調交代?因為他經手的是全機關的錢和帳,前任和後任之間若有一段空白,公帑流向就可能斷鏈、責任就會說不清。但法律也分輕重: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不在此限,因為你還會回來,職務並沒有真的移轉。換句話說,真正觸發「必須辦交代」的是職務的「解除或變更」,不是暫時的離開。搞懂這個界線,你才知道什麼時候可以輕鬆走、什麼時候非交代不可。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 113 條為會計人員交代制度的觸發性規範: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時,負有「辦交代」的法定義務,以確保前後任之間財務帳冊責任無縫銜接;但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因職務未實質移轉,排除於交代義務之外,改適用代理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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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要離職了,帳還沒交完可以先走嗎?

不建議也不合法。會計法第 113 條規定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職務應辦交代,帳沒交清楚前你的經管責任並未真正脫手。實務上未完成交代就走,日後後任發現帳目問題很可能回頭追到你,乾淨離開的關鍵是拿到後任簽收的完整交代清冊。

Q2請幾天假也要辦交代嗎?

不用。本條但書明定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不在此限,因為你還會回來,職務並沒有移轉,這時走的是代理程序而不是交代程序。要分清代理(第 111 條)和交代是兩件事,套錯程序會白做工。

Q3沒辦交代就離職會怎樣?

經管帳務責任未合法移轉,日後帳目有問題可能回頭追究前任;交代不清者並可能依會計法第 119 條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還要負賠償責任。

Q4會計法 113 條是什麼?

規範會計人員的交代義務:經解除或變更職務應辦交代,是財務責任在前後任間不中斷的法定閘門。

Q5什麼情況才要辦交代?

職務的「解除或變更」才觸發,例如離職、調任、退休、機關裁撤;暫時離開不算。

Q6辦交代和代理差在哪?

交代是職務永久或實質移轉的責任移交;代理是短期離開時的職務代行(第 111 條),責任仍在原人員。

Q7短期給假和因公出差為何不用交代?

因為你還會回任、職務沒有移轉,屬本條但書明定的例外,改由代理人代行。

Q8會計交代怎麼辦理?

確認屬交代情形 → 通知監交(第 114 條)→ 清點帳冊蓋章(第 116 條)→ 列具交代清冊請後任簽收 → 取得交代證明書(第 117 條)。

Q9辦交代有時間限制嗎?

主辦會計人員自後任接替日起 5 日內交代清楚(第 117 條),會計佐理人員 2 日內(第 118 條)。

Q10交代要準備什麼文件?

經管帳簿、重要備查簿、章戳、未結事項清單,並做成交代清冊請後任逐項簽收。

Q11怎麼證明責任已合法移轉?

保留後任簽收的交代清冊與交代證明書,這是劃清你責任終點的決定性依據。

Q12交代 vs 代理哪個適用我的情況?

永久離開或變更職務走交代(第 113 條),暫時請假出差走代理(第 111 條),套錯程序會白做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交代(第113條)代理(第111條)
觸發情形解除或變更職務(離職、調任、退休、裁撤)短期給假、因公出差
職務是否移轉永久或實質移轉暫時離開,仍會回任
責任歸屬交清並簽收後責任移轉至後任責任仍屬原會計人員
程序監交、清點、列冊、取得交代證明書呈請指派代理人代行職務

交代(第113條)

觸發情形
解除或變更職務(離職、調任、退休、裁撤)
職務是否移轉
永久或實質移轉
責任歸屬
交清並簽收後責任移轉至後任
程序
監交、清點、列冊、取得交代證明書

代理(第111條)

觸發情形
短期給假、因公出差
職務是否移轉
暫時離開,仍會回任
責任歸屬
責任仍屬原會計人員
程序
呈請指派代理人代行職務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等總管理機關之總報告,或特種財物特種基金總管理機關或其他之總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各該政府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0610331 全文修正)

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者,應辦交代。但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者,不在此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705 制定)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等總管理機關之總報告,或特種財物特種基金總管理機關或其他之總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各該政府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0610331 全文修正)

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者,應辦交代。但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者,不在此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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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13 條規定:「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者,應辦交代。但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者,不在此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