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者,應辦交代。但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13 條規定,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職務應辦交代,但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不在此限。
Q · 會計人員離職或調職,一定要辦交代嗎?
要。解除或變更職務都要辦交代,但短期請假出差除外
依會計法第 113 條,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者,應辦交代。觸發點是職務的「解除或變更」,例如離職、調任、退休、機關裁撤。但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不在此限」,因為你還會回任,職務並未實質移轉,此時走的是代理程序(會計法第 111 條)而非交代程序。交代未完成前,你經管的帳務責任在法律上並未真正脫手。
會計人員想離職或調職,不是把椅子一推就能走人。這條告訴你一個關鍵:經解除或變更職務的會計人員,「應辦交代」。在帳沒交清楚之前,你在法律上還沒真正離開那個位子,責任也還掛在你身上。為什麼會計這個職務特別強調交代?因為他經手的是全機關的錢和帳,前任和後任之間若有一段空白,公帑流向就可能斷鏈、責任就會說不清。但法律也分輕重: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不在此限,因為你還會回來,職務並沒有真的移轉。換句話說,真正觸發「必須辦交代」的是職務的「解除或變更」,不是暫時的離開。搞懂這個界線,你才知道什麼時候可以輕鬆走、什麼時候非交代不可。
會計法第 113 條為會計人員交代制度的觸發性規範: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時,負有「辦交代」的法定義務,以確保前後任之間財務帳冊責任無縫銜接;但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因職務未實質移轉,排除於交代義務之外,改適用代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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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議也不合法。會計法第 113 條規定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職務應辦交代,帳沒交清楚前你的經管責任並未真正脫手。實務上未完成交代就走,日後後任發現帳目問題很可能回頭追到你,乾淨離開的關鍵是拿到後任簽收的完整交代清冊。
不用。本條但書明定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不在此限,因為你還會回來,職務並沒有移轉,這時走的是代理程序而不是交代程序。要分清代理(第 111 條)和交代是兩件事,套錯程序會白做工。
經管帳務責任未合法移轉,日後帳目有問題可能回頭追究前任;交代不清者並可能依會計法第 119 條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還要負賠償責任。
規範會計人員的交代義務:經解除或變更職務應辦交代,是財務責任在前後任間不中斷的法定閘門。
職務的「解除或變更」才觸發,例如離職、調任、退休、機關裁撤;暫時離開不算。
交代是職務永久或實質移轉的責任移交;代理是短期離開時的職務代行(第 111 條),責任仍在原人員。
因為你還會回任、職務沒有移轉,屬本條但書明定的例外,改由代理人代行。
確認屬交代情形 → 通知監交(第 114 條)→ 清點帳冊蓋章(第 116 條)→ 列具交代清冊請後任簽收 → 取得交代證明書(第 117 條)。
主辦會計人員自後任接替日起 5 日內交代清楚(第 117 條),會計佐理人員 2 日內(第 118 條)。
經管帳簿、重要備查簿、章戳、未結事項清單,並做成交代清冊請後任逐項簽收。
保留後任簽收的交代清冊與交代證明書,這是劃清你責任終點的決定性依據。
永久離開或變更職務走交代(第 113 條),暫時請假出差走代理(第 111 條),套錯程序會白做工。
| 比較面向 | 交代(第113條) | 代理(第111條) |
|---|---|---|
| 觸發情形 | 解除或變更職務(離職、調任、退休、裁撤) | 短期給假、因公出差 |
| 職務是否移轉 | 永久或實質移轉 | 暫時離開,仍會回任 |
| 責任歸屬 | 交清並簽收後責任移轉至後任 | 責任仍屬原會計人員 |
| 程序 | 監交、清點、列冊、取得交代證明書 | 呈請指派代理人代行職務 |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等總管理機關之總報告,或特種財物特種基金總管理機關或其他之總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各該政府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者,應辦交代。但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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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者,應辦交代。但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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