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1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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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 2.前項人員交代時,應將印信、文件及其他公有物與其經管之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機器處理會計手冊,造表悉數交付後任,其已編有目錄者,依目錄移交,得不另行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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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14 條規定主辦會計交代須由機關長官與上級主辦會計雙方監交,並造表交付全部會計憑證、簿籍與資料貯存體。
Q · 主辦會計交接一定要有人監交嗎?
是,需機關長官與上級主辦會計雙方監交
依會計法第 114 條,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不是前後任私下點交即生效。第二項並要求將印信、文件、公有物及經管之會計憑證、簿籍、報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機器處理會計手冊造表悉數交付後任,已編目錄者得依目錄移交。
深度解讀
主辦會計人員辦交接,不是兩個人關起門點一點就算數。這條規定交代時必須有人「監交」: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加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在場監督。為什麼一個會計交接要動用到上級和首長兩邊都派人盯?因為主辦會計手上的東西太關鍵了。第二項把要交付的清單列得鉅細靡遺:印信、文件、其他公有物,還有他經管的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甚至「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和「機器處理會計手冊」全部要造表悉數交給後任。注意那個貯存體,這部法律早早就把電腦裡的會計資料當成必須點交的財產,數位資料一樣跑不掉。已編目錄的可依目錄移交,不必另造表。整套設計就是要讓交接攤在陽光下,留下完整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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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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