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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會計法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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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2. 2.前項人員交代時,應將印信、文件及其他公有物與其經管之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機器處理會計手冊,造表悉數交付後任,其已編有目錄者,依目錄移交,得不另行造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14 條規定主辦會計交代須由機關長官與上級主辦會計雙方監交,並造表交付全部會計憑證、簿籍與資料貯存體。

Q · 主辦會計交接一定要有人監交嗎?

是,需機關長官與上級主辦會計雙方監交

依會計法第 114 條,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不是前後任私下點交即生效。第二項並要求將印信、文件、公有物及經管之會計憑證、簿籍、報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機器處理會計手冊造表悉數交付後任,已編目錄者得依目錄移交。

白話解讀

主辦會計人員辦交接,不是兩個人關起門點一點就算數。這條規定交代時必須有人「監交」: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加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在場監督。為什麼一個會計交接要動用到上級和首長兩邊都派人盯?因為主辦會計手上的東西太關鍵了。第二項把要交付的清單列得鉅細靡遺:印信、文件、其他公有物,還有他經管的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甚至「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和「機器處理會計手冊」全部要造表悉數交給後任。注意那個貯存體,這部法律早早就把電腦裡的會計資料當成必須點交的財產,數位資料一樣跑不掉。已編目錄的可依目錄移交,不必另造表。整套設計就是要讓交接攤在陽光下,留下完整紀錄。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 114 條為公務會計交代之程序性規範,要求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時須由機關長官(或代表)與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代表)雙方監交,並將印信、文件、公有物及全部會計憑證、簿籍、報告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會計手冊造表交付後任,確保財務證據鏈完整移轉。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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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主辦會計交接一定要有人在旁邊監督嗎?

是。會計法第 114 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不是前後任私下點交就算完成。監交制度其實是保護接任者:有監交人在場見證並造表,日後若帳務有缺漏,責任能清楚切回交付的一方。

Q2電腦裡的會計資料也要正式交接嗎?

要。第 114 條第二項明列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與機器處理會計手冊都要造表悉數交付後任,數位資料和紙本帳冊一樣是法定交代標的。平時把資料編好目錄,交接時即可依目錄移交,省去重複造表。

Q3主辦會計幾天內要交代清楚?

依會計法第 117 條,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且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第 114 條負責監交與造表的程序,第 117 條則設定完成期限。

Q4主辦會計交接一定要監交嗎?

是,須由機關長官或代表加上級機關主辦會計或代表雙方在場監交,不是前後任私下點交就生效。

Q5會計法的監交是什麼意思?

交接時由特定第三方在場監督點交的程序,目的是確保移交公正並留下完整紀錄。

Q6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是什麼?

以電腦處理會計資料的儲存媒介(硬碟、磁帶等),第 114 條把它列為法定應造表點交的會計財產。

Q7主辦會計交接要交哪些東西?

印信、文件、公有物,加上會計憑證、簿籍、報告、資料貯存體與會計手冊,全部造表交付。

Q8主辦會計交接流程怎麼跑?

確認交代義務 → 安排雙方監交人 → 清點造表(或依目錄移交)→ 後任簽收三方用印 → 五日內交代清楚取得證明書。

Q9會計交接清單可以怎麼省時間?

已編有目錄的部分依目錄移交,得不另行造表,平時維護好會計資料目錄就能合法省下重複造表。

Q10電腦裡的會計資料怎麼正式交接?

將貯存體與會計手冊造表列項、由後任簽收,不能只口頭說「都在伺服器裡」。

Q11接任時怎麼保護自己?

堅持依本條完成監交並逐項造表簽收,保留完整交代清冊,日後發現帳務缺漏可據以切回前任責任。

Q12主辦會計交代 vs 會計佐理人員交代差在哪?

主辦依第 114 條須機關長官+上級主辦會計雙方監交、五日內完成;佐理依第 115、118 條由主辦會計監交、二日內完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ain_accountant_114assistant_115
適用對象主辦會計人員會計佐理人員
監交人機關長官或代表+上級機關主辦會計或代表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
交代期限後任接替日起五日內(第 117 條)後任接替日起二日內(第 118 條)

main_accountant_114

適用對象
主辦會計人員
監交人
機關長官或代表+上級機關主辦會計或代表
交代期限
後任接替日起五日內(第 117 條)

assistant_115

適用對象
會計佐理人員
監交人
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
交代期限
後任接替日起二日內(第 118 條)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各種會計報告,均應由編製之機關存留副本備查。

(0610331 全文修正)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前項人員交代時,應將印信、文件及其他公有物與其經管之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機器處理會計手冊,造表悉數交付後任,其已編有目錄者,依目錄移交,得不另行造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705 制定)

各種會計報告,均應由編製之機關存留副本備查。

(0610331 全文修正)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前項人員交代時,應將印信、文件及其他公有物與其經管之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機器處理會計手冊,造表悉數交付後任,其已編有目錄者,依目錄移交,得不另行造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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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14 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前項人員交代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