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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1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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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交代時,應將業務上所用之章戳、文件、簿籍及其他公有物並經辦未了事件,造表悉數交付後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15 條規定會計佐理人員交代須由主辦會計監交,並將章戳、簿籍及經辦未了事件造表交付後任。

Q · 會計交接一定要有人監交嗎?

要。依會計法 115 條須由主辦會計監交

依會計法第 115 條,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時必須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在場監交,並將業務上使用的章戳、文件、簿籍、其他公有物,以及經辦尚未了結的案件,全部造冊列表後交付後任。少了監交人與點交清冊,日後帳目或公物短少時責任將難以釐清。

深度解讀

公務機關裡的會計交接,不是兩個人私下把東西交一交就算數。115 條卡了一個你可能從沒注意過的角色:監交人。會計佐理人員離任,必須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指派的代表)在場監督整個交接,而且交出去的不只是帳本,是「業務上所用之章戳、文件、簿籍、其他公有物,加上還沒辦完的案子」,全部要造冊列表、清清楚楚點交給後任。為什麼這道程序對你重要?因為哪天帳目對不上、公物短少,第一個被問的就是「交接當時有沒有監交、有沒有造表」。少了這道程序,前任說不清、後任背黑鍋,責任在誰身上變成一筆爛帳。造表點交那張紙,就是你日後唯一能自證清白的東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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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15 條規定:「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交代時,應將業務上所用之章戳、文件、簿籍及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