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115 條
快速跳轉
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交代時,應將業務上所用之章戳、文件、簿籍及其他公有物並經辦未了事件,造表悉數交付後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15 條規定會計佐理人員交代須由主辦會計監交,並將章戳、簿籍及經辦未了事件造表交付後任。
Q · 會計交接一定要有人監交嗎?
要。依會計法 115 條須由主辦會計監交
依會計法第 115 條,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時必須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在場監交,並將業務上使用的章戳、文件、簿籍、其他公有物,以及經辦尚未了結的案件,全部造冊列表後交付後任。少了監交人與點交清冊,日後帳目或公物短少時責任將難以釐清。
深度解讀
公務機關裡的會計交接,不是兩個人私下把東西交一交就算數。115 條卡了一個你可能從沒注意過的角色:監交人。會計佐理人員離任,必須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指派的代表)在場監督整個交接,而且交出去的不只是帳本,是「業務上所用之章戳、文件、簿籍、其他公有物,加上還沒辦完的案子」,全部要造冊列表、清清楚楚點交給後任。為什麼這道程序對你重要?因為哪天帳目對不上、公物短少,第一個被問的就是「交接當時有沒有監交、有沒有造表」。少了這道程序,前任說不清、後任背黑鍋,責任在誰身上變成一筆爛帳。造表點交那張紙,就是你日後唯一能自證清白的東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