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代人員應將經管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由前任人員蓋章於其經管最末一筆帳項之後;新任蓋章於其最初一筆帳項之前。均註明年、月、日,證明責任之終始。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116條規定帳簿交接時,前任於最末一筆帳項後、新任於最初一筆帳項前蓋章並註明年月日,以劃定雙方會計責任的起訖分界。
Q · 接手帳簿時對方催我蓋章,可以先看過再蓋嗎?
可以,而且應該。蓋章即接下責任
依會計法第116條,新任人員蓋章於最初一筆帳項之前,等於宣告責任自此開始。蓋章前你有充分理由先核對前任經手的最末幾筆帳項;發現異常可暫緩落章、書面記錄並反映主辦會計。一旦落章,事後再主張「我接手時就有問題」幾乎無人採信,所以查核必須趕在蓋章之前完成,並務必要求雙方章都註明年、月、日。
帳簿上有兩個蓋章的位置,看起來不起眼,卻是會計交接裡最聰明的設計。前任會計人員把章蓋在他經手的最後一筆帳項後面,新任把章蓋在他接手的第一筆帳項前面,兩個章都註明年、月、日。這兩個章合起來,在帳冊上劃出一條清楚的責任分界線:這條線之前的帳,是我的責任;這條線之後的,是你的責任。對你來說這意味著什麼?如果你是接手的人,蓋章前一定要先翻過前任最後那段帳,因為一旦你蓋下去,等於承認從這裡開始算你的。如果你是離任的人,這個章是你的解脫證明:之後帳目出問題,白紙黑字不關你的事。
會計法第116條為公務會計人員交代之帳簿點交程序規範:交代人員應將經管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由前任蓋章於最末一筆帳項之後、新任蓋章於最初一筆帳項之前,均註明年、月、日,藉以在帳冊本體上劃定前後任會計責任的終止與起始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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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可以,而是應該。依會計法第116條,新任蓋章代表責任從這裡開始,蓋下去之前你有充分理由先核對前任最後經手的帳項。蓋章那一刻就是責任轉移點,蓋章前發現的問題還能算前任的,蓋章後再發現就很難撇清,所以查核一定要趕在落章之前做完。
會計法第116條明文要求蓋章須註明年、月、日,證明責任之終始。日期是這條責任分界線的刻度,沒有它,交接前後出問題時無法判斷該歸哪一任。如果你發現前任蓋章沒寫日期,務必請他補上,否則這段模糊地帶的責任很可能落到你頭上。
規定帳簿交接時前後任蓋章的位置與日期,用來在帳冊上劃出會計責任的終始分界。
前任章標責任終止、新任章標責任起始,線之前的帳歸前任、之後的帳歸新任。
正式帳簿外供查考的重要輔助登記簿,116條明定須與帳簿一併依程序蓋章點交。
116條是會計事務的特別規定,交代條例是公務人員交代的普通法,會計類優先適用會計法。
前任於末筆帳後蓋章註日期 → 新任核對前任末筆帳 → 確認無異常後於首筆帳前蓋章註日期。
逐筆核對前任最末幾筆帳項是否清楚、有無異常未爆彈,查完再落章。
請前任補註確切年月日,留下書面紀錄;缺日期會讓交接前後責任歸屬模糊。
暫緩落章、書面記錄問題並反映主辦會計,避免一落章就承接前任錯帳。
116條規範帳簿蓋章的位置與日期;117條規範主辦會計五日內交代清楚的期限,兩者配套。
會計事務優先適用會計法交代章,交代條例為補充;非會計事務回歸交代條例。
| 項目 | 前任人員 | 新任人員 |
|---|---|---|
| 蓋章位置 | 最末一筆帳項之後 | 最初一筆帳項之前 |
| 責任意義 | 責任之終止(此線之前歸我) | 責任之起始(此線之後歸我) |
| 落章前關鍵動作 | 確認自己經手帳項已記載完畢 | 核對前任末筆帳項、查無異常再落章 |
| 缺日期風險 | 脫身依據模糊、可能被追交接後的帳 | 可能莫名背負交接前的錯帳 |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無上級機關者,由該管審計人員監交。 前項人員交代時,應將圖記文件及其他公有物及其經管之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造表悉數交付後任。其已編有目錄者,依目錄移交,得不另行造表。
交代人員應將經管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由前任人員蓋章於其經管最末一筆帳項之後;新任蓋章於其最初一筆帳項之前。均註明年、月、日,證明責任之終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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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無上級機關者,由該管審計人員監交。 前項人員交代時,應將圖記文件及其他公有物及其經管之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造表悉數交付後任。其已編有目錄者,依目錄移交,得不另行造表。
交代人員應將經管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由前任人員蓋章於其經管最末一筆帳項之後;新任蓋章於其最初一筆帳項之前。均註明年、月、日,證明責任之終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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