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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1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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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代人員應將經管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由前任人員蓋章於其經管最末一筆帳項之後;新任蓋章於其最初一筆帳項之前。均註明年、月、日,證明責任之終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116條規定帳簿交接時,前任於最末一筆帳項後、新任於最初一筆帳項前蓋章並註明年月日,以劃定雙方會計責任的起訖分界。

Q · 接手帳簿時對方催我蓋章,可以先看過再蓋嗎?

可以,而且應該。蓋章即接下責任

依會計法第116條,新任人員蓋章於最初一筆帳項之前,等於宣告責任自此開始。蓋章前你有充分理由先核對前任經手的最末幾筆帳項;發現異常可暫緩落章、書面記錄並反映主辦會計。一旦落章,事後再主張「我接手時就有問題」幾乎無人採信,所以查核必須趕在蓋章之前完成,並務必要求雙方章都註明年、月、日。

深度解讀

帳簿上有兩個蓋章的位置,看起來不起眼,卻是會計交接裡最聰明的設計。前任會計人員把章蓋在他經手的最後一筆帳項後面,新任把章蓋在他接手的第一筆帳項前面,兩個章都註明年、月、日。這兩個章合起來,在帳冊上劃出一條清楚的責任分界線:這條線之前的帳,是我的責任;這條線之後的,是你的責任。對你來說這意味著什麼?如果你是接手的人,蓋章前一定要先翻過前任最後那段帳,因為一旦你蓋下去,等於承認從這裡開始算你的。如果你是離任的人,這個章是你的解脫證明:之後帳目出問題,白紙黑字不關你的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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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16 條規定:「交代人員應將經管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由前任人員蓋章於其經管最末一筆帳項之後;新任蓋章於其最初一筆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