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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1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交代人員應將經管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由前任人員蓋章於其經管最末一筆帳項之後;新任蓋章於其最初一筆帳項之前。均註明年、月、日,證明責任之終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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