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1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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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
- 2.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二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及各該管上級機關。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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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117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須五日內交代清楚、取得交代證明書才能離任,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Q · 會計交接完拿到證明書,就跟舊帳沒關係了嗎?
沒有。簿籍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依會計法第117條,主辦會計人員須自後任接替起五日內交代清楚,取得交代證明書後才可離開任所。但證明書只證明「物品已點交」,第二項明定「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帳冊內容若有問題,離職後仍要負責。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責任仍歸前任本人。
深度解讀
你以為交接完就能拍拍屁股走人?主辦會計人員沒這麼自由。117 條給了你兩個一般人不知道的硬規定。第一,你必須在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而且「非取得交代證明書,不得擅離任所」:也就是說,在拿到那張證明書之前,你在法律上根本不能離開職位,硬走是違規的。第二,更刺的在後面:後任會同監交人於二日內逐項點收、出具交代證明書給你之後,「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意思是就算你拿到證明書、人走了,當初那些帳冊內容如果藏著問題,責任還是你的。交代證明書只證明「東西點交完畢」,不證明「帳目本身沒問題」。這兩件事很多離任會計都搞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非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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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