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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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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
  2. 2.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二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及各該管上級機關。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117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須五日內交代清楚、取得交代證明書才能離任,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Q · 會計交接完拿到證明書,就跟舊帳沒關係了嗎?

沒有。簿籍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依會計法第117條,主辦會計人員須自後任接替起五日內交代清楚,取得交代證明書後才可離開任所。但證明書只證明「物品已點交」,第二項明定「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帳冊內容若有問題,離職後仍要負責。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責任仍歸前任本人。

白話解讀

你以為交接完就能拍拍屁股走人?主辦會計人員沒這麼自由。117 條給了你兩個一般人不知道的硬規定。第一,你必須在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而且「非取得交代證明書,不得擅離任所」:也就是說,在拿到那張證明書之前,你在法律上根本不能離開職位,硬走是違規的。第二,更刺的在後面:後任會同監交人於二日內逐項點收、出具交代證明書給你之後,「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意思是就算你拿到證明書、人走了,當初那些帳冊內容如果藏著問題,責任還是你的。交代證明書只證明「東西點交完畢」,不證明「帳目本身沒問題」。這兩件事很多離任會計都搞混。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117條為主辦會計人員交代之程序與責任規範:規定五日內完成交代、取得交代證明書始得離任、後任二日內逐項點收出具證明書,並劃定「物品責任隨點交移轉、簿籍內容責任仍由前任承擔」之責任邊界,是公務會計交接制度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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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主辦會計要調職,可以先去新單位報到、交接慢慢補嗎?

不行。依會計法第117條你須在後任接替起五日內交代清楚,且非取得交代證明書不得擅離任所。沒拿到證明書就離開屬於擅離。就算是升遷調動,程序上也得先把交代證明書拿到手,這張紙是你合法離開職位的法律依據,缺了它日後若有爭議會很被動。

Q2都拿到交代證明書了,以前經手的帳出問題還會找上我嗎?

會。本條明定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交代證明書只證明物品點交完成,不代表帳目內容沒問題。離任時務必把各簿籍的內容狀態、已知爭議書面記錄並請監交人見證,未來若被追究,你能清楚劃出哪些屬於你經手期間。

Q3如果前任會計生重病沒辦法親自辦交接怎麼辦?

本條留了路: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但責任仍由該前任負責。代辦只是代跑程序,不替前任揹帳目責任,所以代辦時更要把交接清冊和內容狀態記錄詳實。

Q4會計法第117條是什麼?

規範主辦會計人員交代的期限、交代證明書與責任邊界,是公務會計交接制度的核心條文。

Q5交代證明書是什麼、有什麼效力?

後任逐項點收後出具給前任的文件,證明物品點交完成、是前任合法離任的依據,但不證明帳目內容無誤。

Q6什麼叫擅離任所?

未取得交代證明書即離開職位的違規行為,即使是升遷調動也不例外。

Q7簿籍內容責任跟物品責任差在哪?

物品責任隨點交移轉給後任;簿籍內容對錯責任仍由前任承擔,不隨離任消失。

Q8主辦會計交接流程怎麼跑?

造移交清冊 → 後任二日內會同監交逐項點收 → 出具交代證明書 → 呈報長官上級 → 前任取得證明書後離任。

Q9前任怎麼保護自己的責任邊界?

交接時主動把各簿籍內容狀態、已知問題書面載明並請監交人見證,作為日後界定責任期間的依據。

Q10後任點收要在幾天內、要做什麼?

二日內依移交表逐項點收,有疑義或短少當場註記、暫不出具證明書,確認無誤才簽發。

Q11交代不清會被怎麼處理?

依會計法第119條應依法懲處,致公庫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相關人員亦可能連帶。

Q12會計法117條 vs 118條差在哪?

117條對主辦會計(五日、不得擅離任所),118條對會計佐理人員(二日),對象與期限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主辦會計人員(§117)會計佐理人員(§118)
適用對象主辦會計人員會計佐理人員
交代期限後任接替起五日內後任接替起二日內
離任條件非取得交代證明書不得擅離任所依本章規定辦理交代
病故代辦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責任仍歸前任因病卸任得委託代辦交代

主辦會計人員(§117)

適用對象
主辦會計人員
交代期限
後任接替起五日內
離任條件
非取得交代證明書不得擅離任所
病故代辦
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責任仍歸前任

會計佐理人員(§118)

適用對象
會計佐理人員
交代期限
後任接替起二日內
離任條件
依本章規定辦理交代
病故代辦
因病卸任得委託代辦交代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交代時,應將圖記、文件、簿籍及其他公有物,並經辦未了事件,造表悉數交付後任。

(0610331 全文修正)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   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二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及各該管上級機關。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 名詞
(0240705 制定)

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交代時,應將圖記、文件、簿籍及其他公有物,並經辦未了事件,造表悉數交付後任。

(0610331 全文修正)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   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二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及各該管上級機關。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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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17 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但前任因病卸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