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會計法第117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須五日內交代清楚、取得交代證明書才能離任,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Q · 會計交接完拿到證明書,就跟舊帳沒關係了嗎?
沒有。簿籍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依會計法第117條,主辦會計人員須自後任接替起五日內交代清楚,取得交代證明書後才可離開任所。但證明書只證明「物品已點交」,第二項明定「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帳冊內容若有問題,離職後仍要負責。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責任仍歸前任本人。
你以為交接完就能拍拍屁股走人?主辦會計人員沒這麼自由。117 條給了你兩個一般人不知道的硬規定。第一,你必須在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而且「非取得交代證明書,不得擅離任所」:也就是說,在拿到那張證明書之前,你在法律上根本不能離開職位,硬走是違規的。第二,更刺的在後面:後任會同監交人於二日內逐項點收、出具交代證明書給你之後,「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意思是就算你拿到證明書、人走了,當初那些帳冊內容如果藏著問題,責任還是你的。交代證明書只證明「東西點交完畢」,不證明「帳目本身沒問題」。這兩件事很多離任會計都搞混。
會計法第117條為主辦會計人員交代之程序與責任規範:規定五日內完成交代、取得交代證明書始得離任、後任二日內逐項點收出具證明書,並劃定「物品責任隨點交移轉、簿籍內容責任仍由前任承擔」之責任邊界,是公務會計交接制度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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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依會計法第117條你須在後任接替起五日內交代清楚,且非取得交代證明書不得擅離任所。沒拿到證明書就離開屬於擅離。就算是升遷調動,程序上也得先把交代證明書拿到手,這張紙是你合法離開職位的法律依據,缺了它日後若有爭議會很被動。
會。本條明定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交代證明書只證明物品點交完成,不代表帳目內容沒問題。離任時務必把各簿籍的內容狀態、已知爭議書面記錄並請監交人見證,未來若被追究,你能清楚劃出哪些屬於你經手期間。
本條留了路: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但責任仍由該前任負責。代辦只是代跑程序,不替前任揹帳目責任,所以代辦時更要把交接清冊和內容狀態記錄詳實。
規範主辦會計人員交代的期限、交代證明書與責任邊界,是公務會計交接制度的核心條文。
後任逐項點收後出具給前任的文件,證明物品點交完成、是前任合法離任的依據,但不證明帳目內容無誤。
未取得交代證明書即離開職位的違規行為,即使是升遷調動也不例外。
物品責任隨點交移轉給後任;簿籍內容對錯責任仍由前任承擔,不隨離任消失。
造移交清冊 → 後任二日內會同監交逐項點收 → 出具交代證明書 → 呈報長官上級 → 前任取得證明書後離任。
交接時主動把各簿籍內容狀態、已知問題書面載明並請監交人見證,作為日後界定責任期間的依據。
二日內依移交表逐項點收,有疑義或短少當場註記、暫不出具證明書,確認無誤才簽發。
依會計法第119條應依法懲處,致公庫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相關人員亦可能連帶。
117條對主辦會計(五日、不得擅離任所),118條對會計佐理人員(二日),對象與期限不同。
| 項目 | 主辦會計人員(§117) | 會計佐理人員(§118) |
|---|---|---|
| 適用對象 | 主辦會計人員 | 會計佐理人員 |
| 交代期限 | 後任接替起五日內 | 後任接替起二日內 |
| 離任條件 | 非取得交代證明書不得擅離任所 | 依本章規定辦理交代 |
| 病故代辦 | 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責任仍歸前任 | 因病卸任得委託代辦交代 |
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交代時,應將圖記、文件、簿籍及其他公有物,並經辦未了事件,造表悉數交付後任。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 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二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及各該管上級機關。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交代時,應將圖記、文件、簿籍及其他公有物,並經辦未了事件,造表悉數交付後任。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 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二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及各該管上級機關。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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