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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1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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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佐理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除因病卸任者,得委託代辦交代外,其在任病故者之交代,應由其該管上級人員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18 條規定,會計佐理人員須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因病卸任得委託代辦、病故由上級辦理。

Q · 會計佐理人員交接要在幾天內辦完?

二日內,從後任報到當天起算

依會計法第 118 條,會計佐理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比第 117 條主辦會計的五日更短。例外有兩種:因病卸任者得正式委託他人代辦交代;在任病故者之交代,由該管上級人員辦理,確保帳務與公物不因人員離去而斷鏈。

深度解讀

佐理人員的交接時鐘,比主辦會計更緊。118 條規定會計佐理人員必須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比主辦會計的五日少了三天。為什麼?因為佐理人員經手的範圍相對單純,但時間壓得更短,代表交接不能拖。這條也預設了兩種特殊情況:如果你是因病卸任,可以委託別人代辦交代,自己不用硬撐;但如果是在任內病故,沒辦法自己交、也來不及委託,這時候就由你的「該管上級人員」出面把交代辦完。換句話說,佐理人員的交接責任不會因為人走了、病了就憑空消失,法律早就安排好了由誰頂上,確保帳務和公物不會在交接的縫隙裡失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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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18 條規定:「會計佐理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除因病卸任者,得委託代辦交代外,其在任病故者之交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