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佐理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除因病卸任者,得委託代辦交代外,其在任病故者之交代,應由其該管上級人員為之。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18 條規定,會計佐理人員須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因病卸任得委託代辦、病故由上級辦理。
Q · 會計佐理人員交接要在幾天內辦完?
二日內,從後任報到當天起算
依會計法第 118 條,會計佐理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比第 117 條主辦會計的五日更短。例外有兩種:因病卸任者得正式委託他人代辦交代;在任病故者之交代,由該管上級人員辦理,確保帳務與公物不因人員離去而斷鏈。
佐理人員的交接時鐘,比主辦會計更緊。118 條規定會計佐理人員必須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比主辦會計的五日少了三天。為什麼?因為佐理人員經手的範圍相對單純,但時間壓得更短,代表交接不能拖。這條也預設了兩種特殊情況:如果你是因病卸任,可以委託別人代辦交代,自己不用硬撐;但如果是在任內病故,沒辦法自己交、也來不及委託,這時候就由你的「該管上級人員」出面把交代辦完。換句話說,佐理人員的交接責任不會因為人走了、病了就憑空消失,法律早就安排好了由誰頂上,確保帳務和公物不會在交接的縫隙裡失控。
會計法第 118 條規範會計佐理人員之交代期限與例外,要求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完成交代,並就因病卸任(委託代辦)與在任病故(上級代為)兩種特殊情形預設頂替機制,維持帳務交接的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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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樣。依會計法第118條,會計佐理人員是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比第117條主辦會計的五日更短。別套用主辦會計的五日去拖,佐理的窗口只有兩天,從後任報到當天起算,拖過去就可能被認定遲延。
本條都安排好了:因病卸任者可委託他人代辦交代;在任病故者,由該管上級人員辦理交代。因病委託務必走正式書面委託、不要只口頭託同事;病故情況由上級正式辦理交代並留存清冊,反而能保護過世者及其家屬,避免帳目問題被籠統推給已無法辯解的當事人。
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比主辦會計的五日更短,是會計法第118條的核心要求。
佐理二日(第118條)、主辦五日(第117條);主辦另有非取得交代證明書不得擅離任所的限制。
對該會計佐理人員具指揮監督權之上級主計人員,於佐理在任病故時代為辦理交代。
因病無法親辦交代者,正式委由他人代為完成交接的機制,應留書面委託紀錄。
後任報到起算二日,造交接清冊→主辦會計監交→會同點收→前後任蓋章劃定責任。
走正式書面委託代辦,由受託人造清冊、監交人會同點收,不可僅口頭請託。
從後任接替(報到)當天起算二日,不是從離任申請日,當天就該啟動交接。
以逐項簽名的交接清冊、監交人會同紀錄、帳簿蓋章與交代證明為依據。
看身分:會計佐理人員適用118條(二日),主辦會計人員適用117條(五日)。
會計法是特別法優先適用,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為普通法,補充未規定事項。
| item | accounting_assistant_118 | chief_accountant_117 |
|---|---|---|
| 交代期限 | 二日內 | 五日內 |
| 適用人員 | 會計佐理人員 | 主辦會計人員 |
| 離任前提 | 得委託代辦(因病) | 非取得交代證明書不得擅離任所 |
| 病故處理 | 該管上級人員辦理交代 | (第117條未明定,回歸通則) |
交代人員應將經管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由前任人員蓋章於其經管最末一筆帳項之後,新任蓋章於其最初一筆帳項之前,均註明年月日證明責任之終始。
會計佐理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除因病卸任者,得委託代辦交代外,其在任病故者之交代,應由其該管上級人員為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交代人員應將經管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由前任人員蓋章於其經管最末一筆帳項之後,新任蓋章於其最初一筆帳項之前,均註明年月日證明責任之終始。
會計佐理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除因病卸任者,得委託代辦交代外,其在任病故者之交代,應由其該管上級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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