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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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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佐理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除因病卸任者,得委託代辦交代外,其在任病故者之交代,應由其該管上級人員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18 條規定,會計佐理人員須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因病卸任得委託代辦、病故由上級辦理。

Q · 會計佐理人員交接要在幾天內辦完?

二日內,從後任報到當天起算

依會計法第 118 條,會計佐理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比第 117 條主辦會計的五日更短。例外有兩種:因病卸任者得正式委託他人代辦交代;在任病故者之交代,由該管上級人員辦理,確保帳務與公物不因人員離去而斷鏈。

白話解讀

佐理人員的交接時鐘,比主辦會計更緊。118 條規定會計佐理人員必須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比主辦會計的五日少了三天。為什麼?因為佐理人員經手的範圍相對單純,但時間壓得更短,代表交接不能拖。這條也預設了兩種特殊情況:如果你是因病卸任,可以委託別人代辦交代,自己不用硬撐;但如果是在任內病故,沒辦法自己交、也來不及委託,這時候就由你的「該管上級人員」出面把交代辦完。換句話說,佐理人員的交接責任不會因為人走了、病了就憑空消失,法律早就安排好了由誰頂上,確保帳務和公物不會在交接的縫隙裡失控。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 118 條規範會計佐理人員之交代期限與例外,要求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完成交代,並就因病卸任(委託代辦)與在任病故(上級代為)兩種特殊情形預設頂替機制,維持帳務交接的連續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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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會計佐理交接到底要在幾天內辦完?跟主辦會計一樣嗎?

不一樣。依會計法第118條,會計佐理人員是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比第117條主辦會計的五日更短。別套用主辦會計的五日去拖,佐理的窗口只有兩天,從後任報到當天起算,拖過去就可能被認定遲延。

Q2會計佐理人生病不能來交接,或是不幸過世了,帳怎麼辦?

本條都安排好了:因病卸任者可委託他人代辦交代;在任病故者,由該管上級人員辦理交代。因病委託務必走正式書面委託、不要只口頭託同事;病故情況由上級正式辦理交代並留存清冊,反而能保護過世者及其家屬,避免帳目問題被籠統推給已無法辯解的當事人。

Q3會計佐理人員交接期限幾天?

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比主辦會計的五日更短,是會計法第118條的核心要求。

Q4會計佐理跟主辦會計交代差在哪?

佐理二日(第118條)、主辦五日(第117條);主辦另有非取得交代證明書不得擅離任所的限制。

Q5什麼叫該管上級人員?

對該會計佐理人員具指揮監督權之上級主計人員,於佐理在任病故時代為辦理交代。

Q6委託代辦交代是什麼意思?

因病無法親辦交代者,正式委由他人代為完成交接的機制,應留書面委託紀錄。

Q7會計佐理交接怎麼辦?

後任報到起算二日,造交接清冊→主辦會計監交→會同點收→前後任蓋章劃定責任。

Q8因病不能到場交接怎麼處理?

走正式書面委託代辦,由受託人造清冊、監交人會同點收,不可僅口頭請託。

Q9交接起算日怎麼算?

從後任接替(報到)當天起算二日,不是從離任申請日,當天就該啟動交接。

Q10怎麼證明自己有交代清楚?

以逐項簽名的交接清冊、監交人會同紀錄、帳簿蓋章與交代證明為依據。

Q11會計法118條 vs 117條哪個適用?

看身分:會計佐理人員適用118條(二日),主辦會計人員適用117條(五日)。

Q12會計法交代 vs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差在哪?

會計法是特別法優先適用,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為普通法,補充未規定事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accounting_assistant_118chief_accountant_117
交代期限二日內五日內
適用人員會計佐理人員主辦會計人員
離任前提得委託代辦(因病)非取得交代證明書不得擅離任所
病故處理該管上級人員辦理交代(第117條未明定,回歸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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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代期限
二日內
適用人員
會計佐理人員
離任前提
得委託代辦(因病)
病故處理
該管上級人員辦理交代

chief_accountant_117

交代期限
五日內
適用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
離任前提
非取得交代證明書不得擅離任所
病故處理
(第117條未明定,回歸通則)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交代人員應將經管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由前任人員蓋章於其經管最末一筆帳項之後,新任蓋章於其最初一筆帳項之前,均註明年月日證明責任之終始。

(0610331 全文修正)

會計佐理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除因病卸任者,得委託代辦交代外,其在任病故者之交代,應由其該管上級人員為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705 制定)

交代人員應將經管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由前任人員蓋章於其經管最末一筆帳項之後,新任蓋章於其最初一筆帳項之前,均註明年月日證明責任之終始。

(0610331 全文修正)

會計佐理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除因病卸任者,得委託代辦交代外,其在任病故者之交代,應由其該管上級人員為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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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18 條規定:「會計佐理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除因病卸任者,得委託代辦交代外,其在任病故者之交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