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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1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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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19 條規定,會計人員交代不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須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

Q · 會計交接沒交清楚,只有當事人要負責嗎?

不只。連帶責任會把監交人、相關經手人一起拉進來賠

依會計法第 119 條,責任分三層:交代不清者本人「依法懲處」(行政懲戒);若因此造成公庫損失,還要「負賠償責任」自掏腰包填補;最關鍵的是「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意思是監交人、相關經手人只要與交代不清有關連與可歸責性,就可能被一起追償。所以前面條文的監交、造表、蓋章程序不是形式,是讓相關人不被連帶拖下水的防火牆。

深度解讀

前面四條告訴你怎麼交接,這一條告訴你不交清楚的代價,而且代價可能超出你的想像。119 條說: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要「依法懲處」(行政懲戒);如果因此害公庫(國庫、公家的錢)受到損失,還要「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自掏腰包賠錢;最狠的是最後一句:「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連帶責任的意思是,不只搞砸交接的本人要賠,當初的監交人、相關經手人,只要跟這件交代不清扯得上關係,都可能被一起拉進來賠。一個人交接馬虎,可能害好幾個人一起賠錢、一起被懲處。這就是為什麼前面那些「監交、造表、蓋章、證明書」的程序不能省:它們不只是形式,是讓你不被連帶拖下水的防火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懲處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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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19 條規定:「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