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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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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19 條規定,會計人員交代不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須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

Q · 會計交接沒交清楚,只有當事人要負責嗎?

不只。連帶責任會把監交人、相關經手人一起拉進來賠

依會計法第 119 條,責任分三層:交代不清者本人「依法懲處」(行政懲戒);若因此造成公庫損失,還要「負賠償責任」自掏腰包填補;最關鍵的是「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意思是監交人、相關經手人只要與交代不清有關連與可歸責性,就可能被一起追償。所以前面條文的監交、造表、蓋章程序不是形式,是讓相關人不被連帶拖下水的防火牆。

白話解讀

前面四條告訴你怎麼交接,這一條告訴你不交清楚的代價,而且代價可能超出你的想像。119 條說: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要「依法懲處」(行政懲戒);如果因此害公庫(國庫、公家的錢)受到損失,還要「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自掏腰包賠錢;最狠的是最後一句:「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連帶責任的意思是,不只搞砸交接的本人要賠,當初的監交人、相關經手人,只要跟這件交代不清扯得上關係,都可能被一起拉進來賠。一個人交接馬虎,可能害好幾個人一起賠錢、一起被懲處。這就是為什麼前面那些「監交、造表、蓋章、證明書」的程序不能省:它們不只是形式,是讓你不被連帶拖下水的防火牆。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 119 條為會計人員交代責任的究責規範,建立「行政懲處+損害賠償+相關人連帶負責」三層責任結構: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致公庫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藉以強化公帑保全並課予監交與經手人員把關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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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交接沒弄清楚最嚴重會怎樣?不就寫個檢討嗎?

遠不只如此。依會計法第119條交代不清者要依法懲處,造成公庫損失還要負賠償責任自掏腰包,而且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很多人以為頂多挨罵,但一旦牽涉公款短少,賠償是真金白銀,加上連帶責任可能把監交人、相關經手人一起拉進來,代價遠超想像。

Q2我只是當初幫忙監交、又沒經手錢,交接出事會找上我嗎?

有可能。本條的連帶負責對象是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監交人若未盡把關責任,可能被認定有關係而連帶。這也是為什麼監交不能只是掛名走過場,認真逐項核對並留下紀錄,才能在日後主張自己已盡義務、與交代不清無關係,把自己從連帶名單上劃掉。

Q3因為交接不清要賠的錢,跟一般被處分有什麼不同?

懲處是對失職行為的行政制裁(如記過、移付懲戒),賠償責任則是要實際填補公庫的損失,兩者可以併行。本條把懲處、賠償、連帶三者疊在一起。賠償針對實際損失,金額可能很可觀,且連帶責任下你可能先被追償全額再回頭向其他人求償,所以與其事後分攤,不如交接當下就把關到位。

Q4會計法119條是什麼?

規範會計人員交代不清的三層責任:行政懲處、賠償責任、相關人連帶負責,是會計交接究責的核心條文。

Q5交代不清的三層責任差在哪?

懲處是行政制裁、賠償是填補公庫實際損失、連帶責任是把相關人一起拉進來共同負責,三者可併行。

Q6什麼叫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

監交人、相關經手人等,只要與交代不清有相當關連與可歸責性,即屬之,不以是否經手金錢為限。

Q7懲處跟賠償差在哪?

懲處是對失職的行政制裁(記過、移付懲戒),賠償是實際拿錢填補公庫損失,兩者可同時發生。

Q8接手會計交接怎麼避免被連帶?

逐項點收 → 書面記載疑義 → 即時向上書面反映 → 保全點交清冊與監交紀錄,證明已盡注意義務。

Q9交代不清的賠償金額怎麼算?

以公庫實際短少或受損金額為準,由相關人員連帶填補,具體金額依審計核定與追償程序認定。

Q10發現前任交代不清要怎麼處理?

立即書面通報主辦會計與機關長官、上級機關,保全帳冊與點交紀錄,避免被視為默認而被反算連帶。

Q11怎麼證明自己已盡監交義務?

提出當時逐項核對的點交清冊、簽收文件、監交紀錄與向上反映的書面,主張與交代不清無因果關係。

Q12會計法119連帶 vs 民法連帶債務差在哪?

原理相同(任一人負全部),但119是公帑看管的行政課責,對象是會計與監交經手人員,前提是與交代不清有關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懲處賠償責任連帶責任
責任性質行政制裁填補實際損失與相關人共同負責
觸發要件交代不清交代不清且致公庫損失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且可歸責
對象交代不清者本人交代不清者本人監交人、相關經手人等
後果記過、移付懲戒自掏腰包賠錢可能被先追全額再向他人求償

懲處

責任性質
行政制裁
觸發要件
交代不清
對象
交代不清者本人
後果
記過、移付懲戒

賠償責任

責任性質
填補實際損失
觸發要件
交代不清且致公庫損失
對象
交代不清者本人
後果
自掏腰包賠錢

連帶責任

責任性質
與相關人共同負責
觸發要件
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且可歸責
對象
監交人、相關經手人等
後果
可能被先追全額再向他人求償

立法沿革 3

(0240705 制定)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一星期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地。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   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五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及各該管上級機關。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0370501 修正)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受之日起十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地。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   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五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及各該管上級機關。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0610331 全文修正)

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

  • 懲處名詞
(0240705 制定)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一星期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地。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   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五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及各該管上級機關。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0370501 修正)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受之日起十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地。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   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五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及各該管上級機關。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0610331 全文修正)

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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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19 條規定:「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