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19 條規定,會計人員交代不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須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
Q · 會計交接沒交清楚,只有當事人要負責嗎?
不只。連帶責任會把監交人、相關經手人一起拉進來賠
依會計法第 119 條,責任分三層:交代不清者本人「依法懲處」(行政懲戒);若因此造成公庫損失,還要「負賠償責任」自掏腰包填補;最關鍵的是「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意思是監交人、相關經手人只要與交代不清有關連與可歸責性,就可能被一起追償。所以前面條文的監交、造表、蓋章程序不是形式,是讓相關人不被連帶拖下水的防火牆。
前面四條告訴你怎麼交接,這一條告訴你不交清楚的代價,而且代價可能超出你的想像。119 條說: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要「依法懲處」(行政懲戒);如果因此害公庫(國庫、公家的錢)受到損失,還要「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自掏腰包賠錢;最狠的是最後一句:「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連帶責任的意思是,不只搞砸交接的本人要賠,當初的監交人、相關經手人,只要跟這件交代不清扯得上關係,都可能被一起拉進來賠。一個人交接馬虎,可能害好幾個人一起賠錢、一起被懲處。這就是為什麼前面那些「監交、造表、蓋章、證明書」的程序不能省:它們不只是形式,是讓你不被連帶拖下水的防火牆。
會計法第 119 條為會計人員交代責任的究責規範,建立「行政懲處+損害賠償+相關人連帶負責」三層責任結構: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致公庫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藉以強化公帑保全並課予監交與經手人員把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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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不只如此。依會計法第119條交代不清者要依法懲處,造成公庫損失還要負賠償責任自掏腰包,而且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很多人以為頂多挨罵,但一旦牽涉公款短少,賠償是真金白銀,加上連帶責任可能把監交人、相關經手人一起拉進來,代價遠超想像。
有可能。本條的連帶負責對象是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監交人若未盡把關責任,可能被認定有關係而連帶。這也是為什麼監交不能只是掛名走過場,認真逐項核對並留下紀錄,才能在日後主張自己已盡義務、與交代不清無關係,把自己從連帶名單上劃掉。
懲處是對失職行為的行政制裁(如記過、移付懲戒),賠償責任則是要實際填補公庫的損失,兩者可以併行。本條把懲處、賠償、連帶三者疊在一起。賠償針對實際損失,金額可能很可觀,且連帶責任下你可能先被追償全額再回頭向其他人求償,所以與其事後分攤,不如交接當下就把關到位。
規範會計人員交代不清的三層責任:行政懲處、賠償責任、相關人連帶負責,是會計交接究責的核心條文。
懲處是行政制裁、賠償是填補公庫實際損失、連帶責任是把相關人一起拉進來共同負責,三者可併行。
監交人、相關經手人等,只要與交代不清有相當關連與可歸責性,即屬之,不以是否經手金錢為限。
懲處是對失職的行政制裁(記過、移付懲戒),賠償是實際拿錢填補公庫損失,兩者可同時發生。
逐項點收 → 書面記載疑義 → 即時向上書面反映 → 保全點交清冊與監交紀錄,證明已盡注意義務。
以公庫實際短少或受損金額為準,由相關人員連帶填補,具體金額依審計核定與追償程序認定。
立即書面通報主辦會計與機關長官、上級機關,保全帳冊與點交紀錄,避免被視為默認而被反算連帶。
提出當時逐項核對的點交清冊、簽收文件、監交紀錄與向上反映的書面,主張與交代不清無因果關係。
原理相同(任一人負全部),但119是公帑看管的行政課責,對象是會計與監交經手人員,前提是與交代不清有關係。
| 比較面向 | 懲處 | 賠償責任 | 連帶責任 |
|---|---|---|---|
| 責任性質 | 行政制裁 | 填補實際損失 | 與相關人共同負責 |
| 觸發要件 | 交代不清 | 交代不清且致公庫損失 | 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且可歸責 |
| 對象 | 交代不清者本人 | 交代不清者本人 | 監交人、相關經手人等 |
| 後果 | 記過、移付懲戒 | 自掏腰包賠錢 | 可能被先追全額再向他人求償 |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一星期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地。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 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五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及各該管上級機關。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受之日起十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地。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 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五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及各該管上級機關。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一星期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地。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 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五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及各該管上級機關。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受之日起十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地。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 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五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及各該管上級機關。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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