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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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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機關被裁或基金結束而交代時,交代人員視為前任,接受人員視為後任;其交代適用本章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120條規定,機關被裁撤或基金結束辦理交代時,交代人員視為前任、接受人員視為後任,依本法第五章規定完成點交。

Q · 機關都被裁撤了,會計還要辦交代嗎?

要。機關消滅但帳務責任不消滅,仍須依法點交。

依會計法第 120 條,當機關被裁撤或基金結束時,原本經管會計事務的人員視為「前任」、接手清理的機關或人員視為「後任」,雙方須依本法第五章(第113至119條)規定逐項點交帳冊、財產與未了結事項。重點在於:組織法人格雖然消滅,帳務與公款責任不會跟著消失,仍須有具體的人承接,否則責任會落在最後經手者身上。

白話解讀

機關裁撤、基金結束,員工各奔東西,但有一個人不能說走就走:管帳的。會計法第120條把這種「機關都沒了還要交代」的尷尬情況講清楚了:原本管帳的人視為「前任」,接手清理的人視為「後任」,雙方要照第五章的交代規定一筆一筆點交。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交代沒辦清楚,帳冊、財產、未了結事項的責任不會因為機關消失就跟著消失,它會留在你身上。很多人以為單位裁撤等於一筆勾銷,其實正好相反,這是責任歸屬最容易出問題的時刻。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 120 條是針對機關裁撤、基金結束等組織消滅情形所設的交代擬制規範。它將原經管人員擬制為前任、接收人員擬制為後任,使第五章的交代義務在組織已不存在時仍能適用,確保公務帳冊、財產與未了結事項的責任不致因組織消滅而落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機關都被裁撤了,會計交代還有意義嗎?

有,而且更重要。機關消滅不代表帳務責任消滅。會計法第120條明定交代人員視為前任、接受人員視為後任,依第五章辦交代。若不辦,帳冊財產會變成無人負責的真空,日後審計查核找不到人,可能由最後經手者扛責。最易出問題的是未了結事項,務必逐筆列冊。

Q2基金結束時的剩餘財產和帳要怎麼處理?

基金結束視同交代事件,原管理人員為前任、接收機關或人員為後任,依第五章辦理點交。剩餘財產歸屬通常依該基金設置法令或預算法相關規定處理;未動支預算、未收回債權常被忽略卻是審計重點。

Q3什麼叫視為前任、視為後任?

這是法律擬制技術。當機關裁撤、基金結束導致組織消滅時,沒有一般意義上的離任與接任,本條便把原經管人員當作前任、接收機關或人員當作後任,使第五章的交代義務在組織已不存在時仍能適用。

Q4會計法第120條是什麼?

規範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的會計交代,將原經管人員視為前任、接手者視為後任,依第五章辦理點交,補齊組織消滅後的課責真空。

Q5機關裁撤的會計交代跟一般交代差在哪?

一般交代是真實離任接任;裁撤交代因組織消滅,靠擬制把人員視為前任後任,但適用程序同樣是第五章。

Q6基金結束為什麼要辦交代?

基金結束視同交代事件,剩餘財產、未動支預算、未收回債權需點交移轉,否則責任懸空、審計無從追究。

Q7機關被裁撤後會計交代怎麼辦?

編造交代清冊→逐項點交帳冊憑證財產→處理未了結事項→監交→取得交代證明並留存副本。

Q8交代清冊要寫哪些項目?

帳冊、會計憑證、財產、公款餘額、未了結事項;對不起來的逐筆註記並要求書面說明。

Q9交代有期限嗎?

主辦會計依第117條自後任接替日起5日內、佐理人員依第118條2日內交代清楚。

Q10未了結事項要怎麼處理才不會背鍋?

逐筆列入交代清冊、註明來源與經過、要求前任簽認,把責任清楚切割在交接點上並留底。

Q11會計法120條 vs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差在哪?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是各類公務人員交代的普通法;會計法第五章及120條是會計人員交代的特別規定,會計事務優先適用。

Q12機關整併 vs 機關裁撤 交代規定一樣嗎?

兩者都觸發本條交代義務,原單位帳務需依第五章移轉;差別在承接主體,整併有明確承接機關,裁撤可能無單一承接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一般交代(第113條)裁撤/基金結束交代(第120條)
適用情形會計人員解除或變更職務機關被裁撤或基金結束、組織消滅
前後任認定實際離任人為前任、接任人為後任以擬制方式視為前任、視為後任
適用程序本法第五章同樣適用本法第五章
風險重點職務銜接帳務組織消滅後課責真空、未了結事項最易出問題

一般交代(第113條)

適用情形
會計人員解除或變更職務
前後任認定
實際離任人為前任、接任人為後任
適用程序
本法第五章
風險重點
職務銜接帳務

裁撤/基金結束交代(第120條)

適用情形
機關被裁撤或基金結束、組織消滅
前後任認定
以擬制方式視為前任、視為後任
適用程序
同樣適用本法第五章
風險重點
組織消滅後課責真空、未了結事項最易出問題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會計佐理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三日內交代清楚,除因病卸任者,得委託代辦交代外,其在任病故者之交代,應由其該管上級人員為之。

(0610331 全文修正)

因機關被裁或基金結束而交代時,交代人員視為前任,接受人員視為後任;其交代適用本章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705 制定)

會計佐理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三日內交代清楚,除因病卸任者,得委託代辦交代外,其在任病故者之交代,應由其該管上級人員為之。

(0610331 全文修正)

因機關被裁或基金結束而交代時,交代人員視為前任,接受人員視為後任;其交代適用本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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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20 條規定:「因機關被裁或基金結束而交代時,交代人員視為前任,接受人員視為後任;其交代適用本章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