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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1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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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機關被裁或基金結束而交代時,交代人員視為前任,接受人員視為後任;其交代適用本章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120條規定,機關被裁撤或基金結束辦理交代時,交代人員視為前任、接受人員視為後任,依本法第五章規定完成點交。

Q · 機關都被裁撤了,會計還要辦交代嗎?

要。機關消滅但帳務責任不消滅,仍須依法點交。

依會計法第 120 條,當機關被裁撤或基金結束時,原本經管會計事務的人員視為「前任」、接手清理的機關或人員視為「後任」,雙方須依本法第五章(第113至119條)規定逐項點交帳冊、財產與未了結事項。重點在於:組織法人格雖然消滅,帳務與公款責任不會跟著消失,仍須有具體的人承接,否則責任會落在最後經手者身上。

深度解讀

機關裁撤、基金結束,員工各奔東西,但有一個人不能說走就走:管帳的。會計法第120條把這種「機關都沒了還要交代」的尷尬情況講清楚了:原本管帳的人視為「前任」,接手清理的人視為「後任」,雙方要照第五章的交代規定一筆一筆點交。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交代沒辦清楚,帳冊、財產、未了結事項的責任不會因為機關消失就跟著消失,它會留在你身上。很多人以為單位裁撤等於一筆勾銷,其實正好相反,這是責任歸屬最容易出問題的時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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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20 條規定:「因機關被裁或基金結束而交代時,交代人員視為前任,接受人員視為後任;其交代適用本章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