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1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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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政府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公私合營之事業,其會計制度及其會計報告程序,準用本法之規定;其適用範圍,由中央主計機關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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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121條規定,受政府補助的民間團體及公私合營事業,會計制度與報告程序須準用本法,適用範圍由中央主計機關酌定。
Q · 收了政府補助,記帳方式還能自己決定嗎?
不行,會計要準用會計法做帳
依會計法第121條,受政府補助的民間團體及公私合營事業,其會計制度與會計報告程序須「準用」會計法規定,也就是比照政府機關的財務紀律辦理。但不必然整部照搬,實際適用範圍由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補助性質與金額酌定。重點是:補助款一進帳,後面就跟著一套法定的記帳與核銷義務。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政府的會計法規只管政府機關。錯了。會計法第121條把一張網撒到了民間:只要你的民間團體受政府補助,或你的事業是公私合營,你的會計制度和會計報告程序就要「準用」這部法。準用的意思是,原本管政府的規定,現在比照適用到你身上。這對拿補助的協會、基金會、公私合資公司來說是個關鍵提醒:補助款不是拿到就沒事,後面跟著一套法定的記帳和報告義務。至於哪些團體、哪些補助要適用到什麼程度,法律授權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來劃定範圍,所以實際要求要看主管機關怎麼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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