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政府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公私合營之事業,其會計制度及其會計報告程序,準用本法之規定;其適用範圍,由中央主計機關酌定之。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121條規定,受政府補助的民間團體及公私合營事業,會計制度與報告程序須準用本法,適用範圍由中央主計機關酌定。
Q · 收了政府補助,記帳方式還能自己決定嗎?
不行,會計要準用會計法做帳
依會計法第121條,受政府補助的民間團體及公私合營事業,其會計制度與會計報告程序須「準用」會計法規定,也就是比照政府機關的財務紀律辦理。但不必然整部照搬,實際適用範圍由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補助性質與金額酌定。重點是:補助款一進帳,後面就跟著一套法定的記帳與核銷義務。
很多人以為政府的會計法規只管政府機關。錯了。會計法第121條把一張網撒到了民間:只要你的民間團體受政府補助,或你的事業是公私合營,你的會計制度和會計報告程序就要「準用」這部法。準用的意思是,原本管政府的規定,現在比照適用到你身上。這對拿補助的協會、基金會、公私合資公司來說是個關鍵提醒:補助款不是拿到就沒事,後面跟著一套法定的記帳和報告義務。至於哪些團體、哪些補助要適用到什麼程度,法律授權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來劃定範圍,所以實際要求要看主管機關怎麼定。
會計法第121條為會計法附則的準用條款,將原本規範政府機關的會計制度與會計報告程序,延伸適用到受政府補助的民間團體及公私合營事業,其具體適用範圍由中央主計機關酌定,構成公帑流向民間後的財務課責基礎。
不一定要準用全部。本條把適用範圍授權給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酌定,所以實際要求依主管機關的規定而定,未必是整部法照搬。小額、單次補助通常要求較簡化的核銷與報告。內行人提示:與其自己猜,不如在受領補助前直接函詢補助機關會計報告要符合哪些規定,拿到書面答覆,日後就有依據。
可能兩者都要兼顧。一般商業會計依商業會計法與公司法,但因為有公股、受政府監督,本條讓會計制度與報告程序準用政府會計法規,適用範圍由中央主計機關酌定。內行人提示:公私合營事業最容易在用哪套標準上出問題,建議在公司治理文件中明確寫清楚會計處理依據,避免股東與主管機關各執一詞。
受政府補助的民間團體與公私合營事業,會計制度及報告程序準用會計法,是公帑流向民間後的財務課責基礎。
把原本管政府機關的會計規定比照適用到受補助團體身上,但未必整部照搬,範圍由主計機關酌定。
由政府與民間共同出資、含公股的事業,因受政府監督而被納入準用範圍。
行政院主計總處,掌理全國主計事務,負責酌定本條的具體適用範圍。
在受領補助前函詢補助機關會計報告須符合哪些規定,取得書面依據,依核定範圍建立帳簿制度。
依主計機關酌定範圍設帳,收支逐筆保留憑證並對應補助用途,不要等核銷才補做。
調出補助契約與核定函確認原約定範圍,對格式瑕疵但實質支用正確部分提憑證證明,必要時函詢釐清。
依補助性質、金額與團體型態,以主計機關或補助主管機關核定者為準,小額單次通常較簡化。
可能兩者兼顧:一般商業會計依公司法與商業會計法,但因有公股受監督,會計制度與報告程序準用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是民間事業普通法;準用會計法是因收公帑而比照政府財務紀律,課責對象與報告對象更嚴。
| 面向 | 一般民間自主記帳 | 準用會計法(§121) |
|---|---|---|
| 適用對象 | 未受補助的協會、私營事業 | 受政府補助團體、公私合營事業 |
| 會計制度依據 | 商業會計法、公司法或內部規章 | 比照政府會計制度,範圍由主計機關酌定 |
| 報告對象 | 內部、股東 | 補助機關、主計機關(公帑課責) |
| 違反後果 | 內部責任為主 | 補助追回、影響日後申請資格 |
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受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
受政府輔助之民間團體及公私合營之事業,其會計制度及其會計報告程序,準用本法之規定;其適用範圍,由中央主計機關酌定之。
受政府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公私合營之事業,其會計制度及其會計報告程序,準用本法之規定;其適用範圍,由中央主計機關酌定之。
立法理由一、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民間團體接受政府公款,分為補助與捐助兩類。查二十四年七月五日制定本法,當時通過文字為「輔助」,疑似為書寫錯誤。爰比照審計法第七十九條用語,修正為「補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受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
受政府輔助之民間團體及公私合營之事業,其會計制度及其會計報告程序,準用本法之規定;其適用範圍,由中央主計機關酌定之。
一、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民間團體接受政府公款,分為補助與捐助兩類。查二十四年七月五日制定本法,當時通過文字為「輔助」,疑似為書寫錯誤。爰比照審計法第七十九條用語,修正為「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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