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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3 分鐘3 分鐘3 分

會計法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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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122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須公布後算至第三日才生效。

Q · 會計法是公布當天就生效嗎?

不是,公布後算到第三日才生效

依會計法第122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搭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明定自公布日施行的法規不是公布當天生效,而是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公布日算第一天,往後到第三天才正式拘束所有人。這個三天差距在判斷某行為適用新法或舊法時可能成為爭點。

白話解讀

你以為法律一公布就立刻生效?會計法第122條只寫了六個字「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魔鬼在細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這種寫「自公布日施行」的法律,不是公布當天生效,而是從公布之日起算到第三天才正式發生效力。這個三天的差距,在實務上偶爾會變成關鍵:某個行為發生在公布後第二天,到底適不適用新法?答案是還沒生效。多數人從沒注意過公布和施行之間其實有一道時間縫隙。會計法選擇最單純的生效方式,沒有另定施行日期,也沒有授權行政院決定,公布完跑完三天就上路。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122條為本法之施行條文,採「自公布日施行」之最單純生效模式,未另定施行日期亦未授權行政院定之;其實際生效時點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自公布日施行」是公布當天生效嗎?

不是。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明定自公布日施行的法規,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公布當天並非生效日。

Q2會計法第122條是什麼?

會計法第122條為本法施行條文,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採最單純之生效模式,未另定施行日期亦未授權行政院定之。

Q3為什麼有些法律另定施行日期?

需要緩衝準備期的法律會另定施行日期或授權行政院定之;會計法以既有制度為基礎,不需過渡期,故採公布日施行。

Q4會計法什麼時候生效?

依會計法第122條自公布日施行,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算至公布後第三日生效。

Q5「自公布日施行」是什麼意思?

指法規不另定施行日期,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是最單純的生效模式。

Q6公布和施行差在哪?

公布是總統對外發布法律,施行是法律開始發生拘束力,兩者間依法有三天時間差。

Q7會計法第122條規定什麼?

它是本法的施行條文,規定會計法自公布日施行,未另定日期亦未授權行政院定之。

Q8自公布日施行的生效日怎麼算?

公布之日算第一天,往後推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Q9怎麼確認某次修法什麼時候生效?

先看該法施行條文怎麼寫,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或14條推算確切生效日。

Q10怎麼判斷我的行為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確認行為發生日,與依生效規則推算的生效日比對,生效日之後始適用新法。

Q11去哪裡查會計法最新版本和施行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查 pcode T0030001 的法規沿革。

Q12「自公布日施行」vs「另定施行日期」差在哪?

前者依第13條算至第三日生效;後者依第14條自所定特定日生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ype生效時點適用情形
自公布日施行公布後算至第三日不需緩衝期之法規(如會計法)
另定施行日期法規明定之特定日需給人民/機關準備期之新制
授權命令定之由行政院以命令指定施行時程需配套或分階段者

生效時點

自公布日施行
公布後算至第三日
另定施行日期
法規明定之特定日
授權命令定之
由行政院以命令指定

適用情形

自公布日施行
不需緩衝期之法規(如會計法)
另定施行日期
需給人民/機關準備期之新制
授權命令定之
施行時程需配套或分階段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第2条(公布日から起算して20日経過で施行)
韓國법령 등 공포에 관한 법률 제13조(공포 후 20일 경과 시 시행)
中國立法法(法律的公布與施行;具體施行日期由法律規定,未統一三日通則)
德國Grundgesetz Art. 82 Abs. 2(mangels Bestimmung: 14. Tag nach Ausgabe des BGBl.)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à défaut de date fixée: lendemain de la public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因機關被裁或基金結束而交代時,交代人員視為前任,接收人員視為後任,其交代適用本章之規定。

(0610331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705 制定)

因機關被裁或基金結束而交代時,交代人員視為前任,接收人員視為後任,其交代適用本章之規定。

(0610331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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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22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