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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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分左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謂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謂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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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51 條將會計憑證分為兩類:原始憑證證明事項確實發生,記帳憑證證明會計人員的處理責任。
Q · 會計法說的會計憑證是什麼?分幾種?
分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二類
依會計法第 51 條,會計憑證分為兩類:原始憑證是證明事項確實經過、用來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的憑證(如發票、收據、合約、驗收單);記帳憑證則是證明經手會計事項人員責任、據以登帳的憑證(傳票)。一個對外證明事情發生,一個對內鎖定責任歸屬,兩者必須能勾稽,是政府支出能被回溯查核的基礎。
深度解讀
每一張你釘在核銷單上的發票、收據,在法律上都有名字,叫原始憑證:它證明這件事真的發生過。而會計人員根據它做成的傳票,叫記帳憑證:它證明經手的人扛起了這筆帳的責任。51 條把會計憑證切成這兩類,看起來像考試的名詞解釋,但它其實是一整場政壇風暴的引信。當年一連串首長特別費案,爭點就卡在這裡:特別費到底要不要原始憑證?還是簽個名對領就算數?能不能定罪,半條命押在這個分類上。對你來說,它更貼近的是另一件事:報帳被退,十之八九就是原始憑證這一關沒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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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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