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會計法第52條將原始憑證明定為十五款,從預算支用命令到財物購置發票收據,凡能證明會計事項發生經過的單據書類都屬原始憑證,附屬書類視為憑證一部。
Q · 報帳時哪些單據才算合格的原始憑證?
會計法52條列十五款,能證明錢確實這樣花的單據才算
依會計法第52條,原始憑證限於十五款,包括預算支用命令、現金票據收付書據、薪俸旅費支給表單收據、財物購置之發票及收據、契約、稅費徵課書據、公債本息票、成本計算單據、會計報告書表,及第十五款「其他可資證明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書類」。憑證不只要屬於十五款之一,還必須具備開立者、品項、金額、日期等形式要件,且與實際支出一致;缺一不可,否則該筆支出在法律上等同未發生。
你在政府機關或學校報帳,承辦把單據退回來說「這張不行」,你以為只是行政龜毛。其實她手上拿的標準就是這條。會計法第52條把「原始憑證」(證明一筆錢確實這樣花掉的最原始書面證據,發票、收據、契約、薪資表都算)窮舉成十五款。為什麼這對你不是小事?因為在政府的錢的世界裡,沒有合格的原始憑證,那筆支出在法律上等於沒發生過。更關鍵的是:一旦這張憑證是假的、灌水的、湊出來的,問題就從「報帳被退」升級成「偽造文書」甚至「貪污」。這十五款不是會計課本的分類遊戲,是劃分「合法核銷」和「刑事責任」的那條線。
會計法第52條為政府會計原始憑證的定義條文,將原始憑證明定為十五款,涵蓋預算支用核准命令、現金票據之收付移轉、薪俸旅費卹養金之支給、財物購置修繕之發票收據、買賣承攬契約、稅費徵課、公債本息、成本計算、會計報告書表等,並以第十五款「其他可資證明第三條各款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書類」作為概括補充;同條第二項並將各種憑證之附屬書類視為該憑證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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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形。會計法第52條第4款承認發票及收據都是原始憑證,正式收據可以,但收據必須能證明支出確實發生:要有開立者、品項、金額、日期。手寫白條、沒抬頭沒店章的紙條形式上站不住。真的拿不到憑證時,第15款其他可資證明搭配支出證明單與經手人切結,是實務上補救的正路,前提是這筆支出是真的。
這是最危險的誤解。會計法第52條要求原始憑證證明事項發生經過,憑證與實際支出必須一致。借發票、灌水金額、湊單據都是不實憑證,輕則行政與賠償責任,重則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甚至貪污治罪條例。金額再小,寧可核銷不過,也不要動憑證的真實性。
原始憑證是證明一筆會計事項確實發生的最原始書面證據,例如發票、收據、契約、薪資表。會計法第52條把原始憑證窮舉成十五款,是政府支出合法核銷的根本依據。
不算。估價單只是廠商報價,無法證明錢已實際支出。2012年一批教授即因以估價單等不符形式的單據代替發票核銷而被偵辦。應取得發票或正式收據,否則走第15款其他可資證明搭配切結補救。
證明會計事項確實發生的最原始單據書類共十五款,從預算支用命令到財物購置發票收據,第15款為概括補充。
原始憑證(§52)證明事項確實發生,記帳憑證(§53)是據以登帳的傳票,二者同屬會計憑證但功能不同。
依第52條第二項,契約、估價單、清冊等附隨於憑證的書類視為該憑證之一部,須一併檢附。
概括條款,取不到標準憑證時搭配支出證明單與經手人切結補救的正路,前提是支出真實且能證明事項經過。
對照十五款確認類型→檢查開立者品項金額日期形式要件→核對與實際支出一致→附上附屬書類→核章前複核。
正式收據可用但須有開立者、品項、金額、日期與抬頭店章;真的取不到就走第15款加支出證明單與切結。
補齊真實的合格憑證即可;但不可動憑證真實性,事後補單湊數可能變成湮滅或偽造,風險遠高於核銷不過。
確認屬十五款之一、具開立者品項金額日期、收據有抬頭店章、且品項金額與實際支出一致。
| 項目 | 原始憑證 | 記帳憑證 |
|---|---|---|
| 法源 | 會計法第52條 | 會計法第53條 |
| 功能 | 證明會計事項確實發生 | 據以登入帳簿的傳票 |
| 常見例子 | 發票、收據、契約、薪資表 | 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 |
| 產生時點 | 交易發生當下取得 | 依原始憑證編製登帳時產生 |
| 上層分類 | 會計憑證(第51條)二大類之一 | 會計憑證(第51條)二大類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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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帳簿分左列二種: 一、總分類帳簿:謂對於一切事項為總括之分類登記,以編造會計報告總表為主要目的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謂對於特種事項為明細分類或分戶之登記,以編造會計報告明細表為主要目的而設者,如歲入明細帳簿、經費明細帳簿、財物明細帳簿及其他關於特種事項之明細帳簿。 設有明細分類帳簿者,總分類帳簿內應設統制帳目,登記各該明細分類帳之總數。但財物之明細分類帳簿,除依第三十四條應列入資力負擔平衡表及資產負債平衡表者外,應另設統制帳簿。
原始憑證為左列各種: 一、預算書表及預算準備金依法支用與預算科目間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命令。 二、現金、票據、證券之收付及移轉等書據。 三、薪俸、工餉、津貼、旅費、卹養金等支給之表單及收據。 四、財物之購置、修繕;郵電、運輸、印刷、消耗等各項開支發票及收據。 五、財物之請領、供給、移轉、處置及保管等單據。 六、買賣、貸借、承攬等契約及其相關之單據。 七、存匯、兌換及投資等證明單據。 八、歸公財物、沒收財物、贈與或遺贈之財物目錄及證明書類。 九、稅賦捐費等之徵課、查定,或其他依法處理之書據、票照之領發,及徵課物處理之書據。 十、罰款、賠款經過之書據。 十一、公債發行之法令、還本付息之本息票及處理申溢折扣之計算書表。 十二、成本計算之單據。 十三、盈虧處理之書據。 十四、會計報告書表。 十五、其他可資證明第三條各款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其他書類。 前項各種憑證之附屬書類,視為各該憑證之一部。
分類帳簿分左列二種: 一、總分類帳簿:謂對於一切事項為總括之分類登記,以編造會計報告總表為主要目的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謂對於特種事項為明細分類或分戶之登記,以編造會計報告明細表為主要目的而設者,如歲入明細帳簿、經費明細帳簿、財物明細帳簿及其他關於特種事項之明細帳簿。 設有明細分類帳簿者,總分類帳簿內應設統制帳目,登記各該明細分類帳之總數。但財物之明細分類帳簿,除依第三十四條應列入資力負擔平衡表及資產負債平衡表者外,應另設統制帳簿。
原始憑證為左列各種: 一、預算書表及預算準備金依法支用與預算科目間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命令。 二、現金、票據、證券之收付及移轉等書據。 三、薪俸、工餉、津貼、旅費、卹養金等支給之表單及收據。 四、財物之購置、修繕;郵電、運輸、印刷、消耗等各項開支發票及收據。 五、財物之請領、供給、移轉、處置及保管等單據。 六、買賣、貸借、承攬等契約及其相關之單據。 七、存匯、兌換及投資等證明單據。 八、歸公財物、沒收財物、贈與或遺贈之財物目錄及證明書類。 九、稅賦捐費等之徵課、查定,或其他依法處理之書據、票照之領發,及徵課物處理之書據。 十、罰款、賠款經過之書據。 十一、公債發行之法令、還本付息之本息票及處理申溢折扣之計算書表。 十二、成本計算之單據。 十三、盈虧處理之書據。 十四、會計報告書表。 十五、其他可資證明第三條各款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其他書類。 前項各種憑證之附屬書類,視為各該憑證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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