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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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始憑證為左列各種: 一、預算書表及預算準備金依法支用與預算科目間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命令。 二、現金、票據、證券之收付及移轉等書據。 三、薪俸、工餉、津貼、旅費、卹養金等支給之表單及收據。 四、財物之購置、修繕;郵電、運輸、印刷、消耗等各項開支發票及收據。 五、財物之請領、供給、移轉、處置及保管等單據。 六、買賣、貸借、承攬等契約及其相關之單據。 七、存匯、兌換及投資等證明單據。 八、歸公財物、沒收財物、贈與或遺贈之財物目錄及證明書類。 九、稅賦捐費等之徵課、查定,或其他依法處理之書據、票照之領發,及徵課物處理之書據。 十、罰款、賠款經過之書據。 十一、公債發行之法令、還本付息之本息票及處理申溢折扣之計算書表。 十二、成本計算之單據。 十三、盈虧處理之書據。 十四、會計報告書表。 十五、其他可資證明第三條各款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其他書類。
- 2.前項各種憑證之附屬書類,視為各該憑證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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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52條將原始憑證明定為十五款,從預算支用命令到財物購置發票收據,凡能證明會計事項發生經過的單據書類都屬原始憑證,附屬書類視為憑證一部。
Q · 報帳時哪些單據才算合格的原始憑證?
會計法52條列十五款,能證明錢確實這樣花的單據才算
依會計法第52條,原始憑證限於十五款,包括預算支用命令、現金票據收付書據、薪俸旅費支給表單收據、財物購置之發票及收據、契約、稅費徵課書據、公債本息票、成本計算單據、會計報告書表,及第十五款「其他可資證明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書類」。憑證不只要屬於十五款之一,還必須具備開立者、品項、金額、日期等形式要件,且與實際支出一致;缺一不可,否則該筆支出在法律上等同未發生。
深度解讀
你在政府機關或學校報帳,承辦把單據退回來說「這張不行」,你以為只是行政龜毛。其實她手上拿的標準就是這條。會計法第52條把「原始憑證」(證明一筆錢確實這樣花掉的最原始書面證據,發票、收據、契約、薪資表都算)窮舉成十五款。為什麼這對你不是小事?因為在政府的錢的世界裡,沒有合格的原始憑證,那筆支出在法律上等於沒發生過。更關鍵的是:一旦這張憑證是假的、灌水的、湊出來的,問題就從「報帳被退」升級成「偽造文書」甚至「貪污」。這十五款不是會計課本的分類遊戲,是劃分「合法核銷」和「刑事責任」的那條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核名詞
- 承攬名詞
- 沒收名詞
- 贈與名詞
- 遺贈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會計法 第 3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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