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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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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記帳憑證為左列三種: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2. 2.前項各種傳票,應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53條將記帳憑證分為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三種,並要求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方便查帳勾稽與防弊。

Q · 會計法說的傳票是什麼?分幾種?

記帳憑證分三種:收入、支出、轉帳傳票

依會計法第53條,記帳憑證共分三種:錢進來開「收入傳票」、錢出去開「支出傳票」、帳上搬科目但現金沒實際進出(如提列折舊、沖轉科目)開「轉帳傳票」。第二項並要求各種傳票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目的是讓任何人翻帳時一眼分辨收、支、轉,降低看錯與舞弊空間。

深度解讀

「傳票」這兩個字,多數人第一個聯想是法院寄來的那種。但在會計世界裡,它是另一回事:記錄每一筆錢怎麼動的憑證。這條把記帳憑證切成三種:錢進來開「收入傳票」,錢出去開「支出傳票」,錢沒有實際進出、只是在帳上搬位置(例如提列折舊、沖轉科目)開「轉帳傳票」。第二項那句不起眼的「應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才是內行人會多看一眼的地方:不同顏色不是為了好看,是為了讓任何人翻帳時一眼分辨這筆是收、是支、還是轉,減少看錯和動手腳的空間。看懂這三格,你就拿到了讀任何一個機關或公司金流的第一把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傳票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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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53 條規定:「記帳憑證為左列三種: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前項各種傳票,應以顏色或其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