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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記帳憑證為左列三種: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2. 前項各種傳票,應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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