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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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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傳票應為左列各款之記載: 一、年、月、日。 二、會計科目。 三、事由。 四、本位幣數目,不以本位幣計數者,其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五、有關之原始憑證種類、張數及其號數、日期。 六、傳票號數。 七、其他備查要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54條規定各種傳票須記載年月日、會計科目、事由、金額、原始憑證、傳票號數及備查要點等七款法定事項。

Q · 公務員報帳的傳票事由可以隨便寫嗎?

不行,事由是會計法第54條法定記載,不實恐涉刑責

不行。會計法第 54 條第三款明訂「事由」為強制記載事項,第五款要求逐張對應原始憑證。當事由與金錢實際用途不符、又配上湊數的憑證,可能構成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情節重者觸及貪污治罪條例。研究計畫主持人、機關出納、村里長每天都在填這張紙,差別在於懂的人知道這七款是日後審計與檢調回頭追查的線索。

深度解讀

很多公務員把填傳票(政府每一筆收支的記帳憑單)當成走流程:年月日、會計科目、事由、金額、附幾張發票,蓋章送出。但這張紙不是行政庶務,它是政府每一筆支出的法律證據。第 54 條規定傳票必須記載七款事項,其中最致命的是第三款「事由」和第五款「原始憑證」(發票、收據等證明錢確實花出去的文件)。當你寫的事由跟錢真正的去向不符,或附的憑證是湊數來的,你做的就不只是帳做錯,而是讓一張公文書登載不實(在政府文件上記載假資訊)。研究計畫主持人、村里長、機關出納,每天都在填這個。差別在於:懂的人知道這七款每一款都是日後審計和檢調回頭追查的線索,不懂的人以為核銷過了就沒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傳票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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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54 條規定:「各種傳票應為左列各款之記載: 一、年、月、日。 二、會計科目。 三、事由。 四、本位幣數目,不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5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