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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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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傳票應為左列各款之記載: 一、年、月、日。 二、會計科目。 三、事由。 四、本位幣數目,不以本位幣計數者,其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五、有關之原始憑證種類、張數及其號數、日期。 六、傳票號數。 七、其他備查要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54條規定各種傳票須記載年月日、會計科目、事由、金額、原始憑證、傳票號數及備查要點等七款法定事項。

Q · 公務員報帳的傳票事由可以隨便寫嗎?

不行,事由是會計法第54條法定記載,不實恐涉刑責

不行。會計法第 54 條第三款明訂「事由」為強制記載事項,第五款要求逐張對應原始憑證。當事由與金錢實際用途不符、又配上湊數的憑證,可能構成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情節重者觸及貪污治罪條例。研究計畫主持人、機關出納、村里長每天都在填這張紙,差別在於懂的人知道這七款是日後審計與檢調回頭追查的線索。

白話解讀

很多公務員把填傳票(政府每一筆收支的記帳憑單)當成走流程:年月日、會計科目、事由、金額、附幾張發票,蓋章送出。但這張紙不是行政庶務,它是政府每一筆支出的法律證據。第 54 條規定傳票必須記載七款事項,其中最致命的是第三款「事由」和第五款「原始憑證」(發票、收據等證明錢確實花出去的文件)。當你寫的事由跟錢真正的去向不符,或附的憑證是湊數來的,你做的就不只是帳做錯,而是讓一張公文書登載不實(在政府文件上記載假資訊)。研究計畫主持人、村里長、機關出納,每天都在填這個。差別在於:懂的人知道這七款每一款都是日後審計和檢調回頭追查的線索,不懂的人以為核銷過了就沒事。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 54 條規定各種傳票(政府收支的記帳憑證)必須記載七款法定事項:年月日、會計科目、事由、本位幣數目(不以本位幣計數者須載貨幣種類數目及折合率)、相關原始憑證種類張數號數日期、傳票號數及其他備查要點。此七款為強制記載要件,構成政府每筆公帑流向可被審計、監察與司法回溯的書面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務員報帳的傳票事由隨便寫會怎樣?

在民間頂多是帳做得亂,在政府裡風險高很多。會計法第54條第三款明訂事由是強制記載,如果事由和錢的實際用途不符、又配上湊來的原始憑證,可能構成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情節重的碰貪污治罪條例。被查時「事由寫得模糊」往往比「事由寫錯」更危險,因為模糊容易被推定是故意留操作空間。

Q2為什麼2013年會計法修法會鬧那麼大?

那次修的是第99條之1,想概括赦免教授研究費、民代特別費長期核銷不實的責任。問題的源頭正是這種傳票:事由和原始憑證長年對不起來,累積成全國性地雷,最後只能靠修法解套。那次修法因條文文字爭議,通過沒幾天又再修一次,證明了傳票核銷的法律後座力有多大。

Q3傳票上某一款漏填,整張就無效嗎?

第54條七款是法定應記載事項,漏填屬於程序瑕疵,審計通常會要求補正,不會讓整筆支出當然無效。但漏填和故意填不實是兩回事:前者是缺失,後者碰刑責。第四款外幣折合率、第五款原始憑證號數張數,是審計最常挑的兩款。

Q4會計法第54條傳票要記載哪七款?

年月日、會計科目、事由、本位幣數目(含外幣折合率)、原始憑證種類張數號數日期、傳票號數、其他備查要點。

Q5傳票是什麼?跟原始憑證差在哪?

傳票是政府記錄每筆收支的記帳憑證;原始憑證是發票收據等證明錢確實花出去的文件,是傳票第五款的對應依據。

Q6什麼叫傳票的「事由」?

第三款事由是說明這筆錢真實用途的欄位,須與原始憑證一致,是審計回溯金流的關鍵線索。

Q7傳票記載不實跟刑法登載不實差在哪?

傳票記載不實是會計法層面的程序問題,但一旦事由造假,公務員身分下會升級成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的刑事責任。

Q8公務員的傳票事由怎麼寫才安全?

寫明錢的真實用途、避免「業務費」等模糊字眼、確保與原始憑證逐張對齊,外幣補上折合率。

Q9被要求把傳票寫不實該怎麼辦?

要求對方以簽呈或email書面下指令、保留自己提出疑慮的紀錄;主辦會計可依規定簽註不同意見把責任歸位。

Q10傳票原始憑證張數兜不攏怎麼處理?

決算日前盡速補正對齊,過決算日帳鎖死後要更動須另循程序,且易被審計記為缺失。

Q11傳票要保存多久備查?

記帳憑證須依各機關會計制度規定年限保存備查,衍生刑責時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80條最長可達數十年。

Q12傳票漏填 vs 事由不實,法律後果差在哪?

漏填是程序瑕疵可補正;事由不實加造假憑證碰刑責,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記載瑕疵(漏填/欄位寫錯)事由不實(內容造假)
性質程序缺失可能刑事責任
處理方式審計要求補正移送偵辦可能
可能法條會計法第54條(補正)刑法第213條、貪污治罪條例
時效補正後消滅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80條,最長可達數十年

記載瑕疵(漏填/欄位寫錯)

性質
程序缺失
處理方式
審計要求補正
可能法條
會計法第54條(補正)
時效
補正後消滅

事由不實(內容造假)

性質
可能刑事責任
處理方式
移送偵辦可能
可能法條
刑法第213條、貪污治罪條例
時效
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80條,最長可達數十年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對於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為求簡便計,得酌量合併編製。

(0610331 全文修正)

各種傳票應為左列各項之記載:   一、年、月、日。   二、會計科目。   三、事由。   四、本位幣數目,不以本位幣計數者,其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五、有關之原始憑證種類、張數及其號數、日期。   六、傳票號數。   七、其他備查要點。

  • 傳票名詞
(0240705 制定)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對於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為求簡便計,得酌量合併編製。

(0610331 全文修正)

各種傳票應為左列各項之記載:   一、年、月、日。   二、會計科目。   三、事由。   四、本位幣數目,不以本位幣計數者,其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五、有關之原始憑證種類、張數及其號數、日期。   六、傳票號數。   七、其他備查要點。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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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54 條規定:「各種傳票應為左列各款之記載: 一、年、月、日。 二、會計科目。 三、事由。 四、本位幣數目,不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5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