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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種傳票應為左列各款之記載: 一、年、月、日。 二、會計科目。 三、事由。 四、本位幣數目,不以本位幣計數者,其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五、有關之原始憑證種類、張數及其號數、日期。 六、傳票號數。 七、其他備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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