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會計法第55條規定各種傳票非經機關長官、主辦會計、出納等七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藉分層簽章建立公帑責任牽制;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得缺之。
Q · 傳票少一個人的章,這筆款還撥得出去嗎?
不生效力,撥款程序即違法
依會計法第55條第一項,各種傳票非經七款人員(機關長官、業務主管、主辦會計、出納、經理、製票員、登記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少一款又不符但書例外(已於原始憑證負責表示)或「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傳票即不生效,後續撥款與記帳在程序上站不住腳,審計查核時可要求繳回。
一張傳票要「生效」,不是做完就算數,而是要集滿這條列出的七種人的簽章。少一個,這張傳票在法律上等於沒效力,後面的撥款、記帳全部站不住腳。但這條真正的重量不在「流程」,在「責任」:每一個簽章都是一次法律上的負責表示。機關長官、主管、主辦會計、出納、經理、製票、登記,各管一段,各簽各的責任。所以當弊案爆發,沒人能說「我只是蓋章」,因為這個章本身就是你對這筆錢負責的證據。但書也藏了玄機:如果長官或主管已經在原始憑證上簽過名,傳票上可以不再簽,因為責任早就鎖在前面那張紙上了。看懂這條,你看政府的每一筆錢怎麼流動、出事時誰要扛,就有了一張責任地圖。
會計法第55條為政府會計傳票之生效要件規範,明定各種傳票非經機關長官、業務主管、主辦會計、出納、經理、製票員、登記員等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藉分層簽章將公帑流動的責任釘死在每一環;但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得缺之,第一、二、五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負責表示者傳票亦得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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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會計法第99條規定,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的會計程序或文書應拒絕辦理,並報告機關長官;長官如以書面指令要求照辦,責任由長官負。內行人提示:拒簽一定要留書面(簽呈、會稿),口頭拒絕等於沒拒絕,將來查起來你還是會被算進責任鏈。
原則上不生效力(會計法第55條第一項)。但有兩個例外:一是但書,第一、二、五款人員若已在原始憑證上負責表示,傳票可免簽;二是「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缺之」,機關根本沒設這個職位就不必該款簽章。內行人提示:審計或政風查帳時,傳票缺章又不符例外,就是程序違法的鐵證,撥款可能被要求繳回。
製票員是第六款的簽章人,你的章代表你對「傳票內容與憑證相符」負責。各款負責範圍不同,你不必為長官的決策扛責,但若傳票內容與原始憑證明顯不符你卻照製照簽,可能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內行人提示:製票時發現憑證對不上,把疑點記下來退回,比默默製票自保得多。
規定各種傳票須經七款人員簽章才生效,是政府公帑流動的責任牽制機制,缺章又不符例外即程序違法。
機關長官、業務主管、主辦會計、主辦出納、主辦經理、製票員、登記員,各管一段各簽各的責任。
機關根本沒設這個職位(如無經理事務人員),就不必該款簽章,不影響傳票效力。
第一、二、五款人員若在原始憑證已簽章負責,傳票上得免再簽,但責任早已鎖定不等於免責。
先別蓋章 → 書面記下疑點 → 依會計法99條拒絕辦理並報告長官 → 保留拒簽紀錄 → 要求長官出具書面指令。
依會計法第99條對不合法文書拒絕辦理並書面報告機關長官,口頭拒絕無效,務必留簽呈或會稿。
確認七款必要簽章是否齊備,缺款時檢查是否符合但書或實際無該款人員,兩者皆不符即不生效。
先確認自己簽的是哪一款、該款負責範圍,以及當時有無上級書面指令與自己的異議紀錄。
製票員(第六款)對傳票與憑證相符負責,主辦會計(第三款)對整體會計處理與帳務正確負責,範圍與輕重不同。
關於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帳簿,除應設置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外,其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應由各級政府主計機關會同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或基金之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按事實之需要,酌量設置之。 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備查簿,除主計機關認為應設置者外,各機關或基金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亦得按其需要情形,自行設置之。
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缺之: 一、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二、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三、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四、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五、關係財務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六、製票員。 七、登記員。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關於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帳簿,除應設置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外,其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應由各級政府主計機關會同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或基金之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按事實之需要,酌量設置之。 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備查簿,除主計機關認為應設置者外,各機關或基金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亦得按其需要情形,自行設置之。
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缺之: 一、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二、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三、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四、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五、關係財務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六、製票員。 七、登記員。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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