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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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55條規定各種傳票非經機關長官、主辦會計、出納等七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藉分層簽章建立公帑責任牽制;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得缺之。
Q · 傳票少一個人的章,這筆款還撥得出去嗎?
不生效力,撥款程序即違法
依會計法第55條第一項,各種傳票非經七款人員(機關長官、業務主管、主辦會計、出納、經理、製票員、登記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少一款又不符但書例外(已於原始憑證負責表示)或「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傳票即不生效,後續撥款與記帳在程序上站不住腳,審計查核時可要求繳回。
深度解讀
一張傳票要「生效」,不是做完就算數,而是要集滿這條列出的七種人的簽章。少一個,這張傳票在法律上等於沒效力,後面的撥款、記帳全部站不住腳。但這條真正的重量不在「流程」,在「責任」:每一個簽章都是一次法律上的負責表示。機關長官、主管、主辦會計、出納、經理、製票、登記,各管一段,各簽各的責任。所以當弊案爆發,沒人能說「我只是蓋章」,因為這個章本身就是你對這筆錢負責的證據。但書也藏了玄機:如果長官或主管已經在原始憑證上簽過名,傳票上可以不再簽,因為責任早就鎖在前面那張紙上了。看懂這條,你看政府的每一筆錢怎麼流動、出事時誰要扛,就有了一張責任地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立法沿革 2 版
- 傳票名詞
- 非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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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