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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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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缺之: 一、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二、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三、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四、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五、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六、製票員。 七、登記員。
  2.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55條規定各種傳票非經機關長官、主辦會計、出納等七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藉分層簽章建立公帑責任牽制;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得缺之。

Q · 傳票少一個人的章,這筆款還撥得出去嗎?

不生效力,撥款程序即違法

依會計法第55條第一項,各種傳票非經七款人員(機關長官、業務主管、主辦會計、出納、經理、製票員、登記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少一款又不符但書例外(已於原始憑證負責表示)或「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傳票即不生效,後續撥款與記帳在程序上站不住腳,審計查核時可要求繳回。

深度解讀

一張傳票要「生效」,不是做完就算數,而是要集滿這條列出的七種人的簽章。少一個,這張傳票在法律上等於沒效力,後面的撥款、記帳全部站不住腳。但這條真正的重量不在「流程」,在「責任」:每一個簽章都是一次法律上的負責表示。機關長官、主管、主辦會計、出納、經理、製票、登記,各管一段,各簽各的責任。所以當弊案爆發,沒人能說「我只是蓋章」,因為這個章本身就是你對這筆錢負責的證據。但書也藏了玄機:如果長官或主管已經在原始憑證上簽過名,傳票上可以不再簽,因為責任早就鎖在前面那張紙上了。看懂這條,你看政府的每一筆錢怎麼流動、出事時誰要扛,就有了一張責任地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立法沿革 2 版

  • 傳票名詞
  • 非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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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55 條規定:「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缺之: 一、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