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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會計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種傳票經左列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缺之: 一、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二、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三、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四、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五、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六、製票員。 七、登記員。
  2.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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