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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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特種財物機關,關於所管珍貴動產,應備索引、照相、圖樣及其他便於查對之暗記紀錄等備查簿;關於所管不動產,應備地圖、圖樣等備查簿;其程式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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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50條規定,管理特種財物機關對珍貴動產應備暗記紀錄等備查簿辨真偽,對不動產應備地圖圖樣備查簿。
Q · 政府的珍貴文物有什麼防掉包的法律依據?
會計法第50條要求備暗記紀錄等備查簿
依會計法第50條,管理特種財物的機關對所管珍貴動產,應備索引、照相、圖樣及其他便於查對之暗記紀錄等備查簿;對所管不動產則應備地圖、圖樣等備查簿。暗記紀錄是只有內部知道、用來辨識真偽防掉包的祕密標記,把「確認是不是同一件」變成法定的會計備查義務,程式由各級政府主計機關自訂。
深度解讀
故宮那些國寶,憑什麼能確定櫃子裡擺的是真品、沒被掉包成仿製品?線索之一就藏在這條沒什麼人讀的會計法條文裡。它規定管理特種財物的機關,對所管的「珍貴動產」(如文物、藝術品、貴重器材),必須備齊索引、照相、圖樣,還有「其他便於查對之暗記紀錄」,也就是只有內部知道、用來辨識真偽防止掉包的祕密標記;對所管的「不動產」(土地、房舍),則要備地圖、圖樣等備查簿。這些簿冊的格式由各級政府的主計機關自己訂。你以為國家財產的管理只是登記個清單,其實連「怎麼確認這件東西就是當年那一件」都被法律要求要留下可勾稽的紀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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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不動產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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