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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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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計之帳簿,應就其彙編會計總報告所需之記載設置之;其備查簿就其處理事務上之需要設置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49條規定,總會計帳簿就彙編會計總報告所需之記載設置,備查簿依處理事務需要設置,屬功能導向而非固定清單。

Q · 總會計的帳簿是怎麼決定要設哪些的?

依會計法49條,看彙編總報告需要什麼就設什麼

依會計法第49條,總會計帳簿不是固定清單,而是「就彙編會計總報告所需之記載」設置,備查簿則依處理事務的需要設置。這是功能導向設計:總會計負責把各單位會計彙整成全政府總報告,不記零星交易,所以帳簿種類取決於最後那份總報告要呈現什麼,和單位會計(第46條)「至少設兩本」的剛性要求形成對比。

深度解讀

全國政府一年花掉好幾兆,最後要濃縮成一份總報告交代給人民和民意機關,這份報告背後的帳就由「總會計」來管。這條講得很精簡:總會計的帳簿,依「彙編會計總報告所需的記載」來設置;備查簿則依處理事務的需要設。換句話說,總會計不是去記每一筆零星交易(那是底下單位會計、分會計的事),它的任務是「彙整」,帳簿怎麼設取決於最後那份總報告要呈現什麼。理解這條,你就抓到政府會計的金字塔結構:分會計往上報單位會計,單位會計再彙整成總會計,最後產出你在新聞上看到的「中央政府總決算」那個天文數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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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49 條規定:「總會計之帳簿,應就其彙編會計總報告所需之記載設置之;其備查簿就其處理事務上之需要設置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