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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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會計機關,應就其序時帳簿之內容,按時抄送主管之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列帳;其會計事務較繁者,得由主管之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商承各該政府主計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使僅就其每期各科目之借方、貸方各項總數,抄送主管之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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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48條規定分會計機關應按時抄送序時帳簿內容供上級列帳,事務較繁者經主計與審計機關同意得僅報各科目借貸方總數。
Q · 分會計可以只跟上級報總數、不報明細嗎?
可以,但要先經主計與審計機關同意
依會計法第48條,分會計機關原則上應按時把序時帳簿內容(明細)抄送主管之單位會計機關列帳。只有在會計事務較繁時,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後,才能簡化為僅抄送每期各科目的借方、貸方總數。簡化權不在分支單位手上,必須過主計、審計兩關。
深度解讀
分支機關記的每一筆帳,最後都要流回上級。這條規定分會計機關必須把序時帳簿(時間流水帳)的內容「按時抄送」給主管的單位會計機關去登帳,讓上層掌握底下的金流。但如果分會計事務太繁、逐筆抄送不切實際,可以走例外:經主計機關和審計機關(負責查核政府財務的機關,最高是審計部)兩邊同意後,只把每一期各科目的借方、貸方總數抄上去就好。重點在這個例外的把關:要簡化上報,不是分支單位自己能決定,必須過主計和審計兩關。為什麼?因為「上級只看得到總數、看不到明細」正是舞弊最容易藏身的縫隙,所以簡化權被刻意鎖在兩個監督機關手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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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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