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會計之會計事務較繁者,其帳簿之種類,準用關於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規定;其會計事務較簡者,得僅設序時帳簿及其必需之備查簿。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47條規定分會計帳簿依事務繁簡分流:事務較繁者準用單位會計規定,較簡者得僅設序時帳簿及其必需之備查簿。
Q · 分會計一定要設完整帳簿嗎?
不一定,事務簡的可只設序時帳簿加備查簿
依會計法第47條,分會計帳簿按事務繁簡分兩路:會計事務較繁者,其帳簿種類準用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的規定(即比照設置普通序時帳簿、總分類帳簿等完整體系);會計事務較簡者,得僅設序時帳簿(按時間記錄的流水帳)及其必需之備查簿(補充記錄用簿冊)。判準是「事務繁簡」,實務上由主計系統認定,非分支單位自行決定。
不是每個政府單位都要扛整套帳簿。分會計(隸屬於某個單位會計底下、規模較小的會計組織,例如一個部會下面的分支機構)適用的帳簿種類,這條按「事務繁簡」分兩條路:事務繁的,比照單位會計那一整套來設;事務簡單的,可以只設序時帳簿(時間流水帳)加上必要的備查簿(補充記錄用的簿冊)就好。這背後是一個成本概念:內部控制要花人力,與其讓每個小單位都養一整套帳務,不如把資源花在帳目複雜、風險高的地方。看懂這條,你會發現政府的會計設計其實有在算成本效益,不是一味疊床架屋。
會計法第47條為政府會計簿籍制度中關於分會計帳簿設置的規範。所謂分會計,指隸屬於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下、規模較小的會計組織。本條以會計事務之繁簡程度為分流標準:較繁者準用上位單位會計之完整帳簿規定,較簡者得精簡至序時帳簿及必需之備查簿,使內部控制強度隨業務複雜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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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會計法第47條,事務較簡的分會計最精簡可只設序時帳簿加必需的備查簿,不必照搬單位會計的完整帳簿體系;事務較繁者則準用單位會計規定。
準用就是比照適用、必要時做調整。事務較繁的分會計帳簿種類比照第46條單位會計設置,但可因自身特性微調,序時帳簿與分類帳簿的底線省不掉。
由主計系統依事務性質與業務量認定,不是分支單位自行決定要不要簡化。
規範分會計帳簿設置,依事務繁簡分流:較繁者準用單位會計,較簡者只設序時帳簿加必需備查簿。
事務較繁準用單位會計設完整序時帳簿加分類帳簿;事務較簡只設序時帳簿加必需備查簿,免設分類帳簿。
隸屬於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下、規模較小的政府會計組織,例如部會下的分支機構會計。
序時帳簿按事項發生時序記錄(流水帳),分類帳簿按科目歸類彙總,兩者功能不同。
先確認屬分會計,再由主計系統依事務繁簡認定:繁者準用單位會計,簡者精簡設置。
依本條僅設序時帳簿加必需備查簿即可,免設總分類帳簿等完整體系。
依第48條須按時將序時帳簿內容抄送主管之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
一開始就確認是否屬事務較簡可精簡帳簿,運作久了再回頭簡化反而困難。
單位會計依第46條須設完整帳簿;分會計依事務繁簡,較簡者可大幅精簡。
| 比較面向 | 事務較繁分會計 | 事務較簡分會計 |
|---|---|---|
| 適用情形 | 會計事務較繁者 | 會計事務較簡者 |
| 帳簿設置方式 | 準用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規定 | 得僅設序時帳簿及必需備查簿 |
| 序時帳簿 | 須設(含普通序時帳簿) | 須設 |
| 分類帳簿 | 須設總分類帳簿等 | 得免設 |
| 設計理念 | 內控完整、與單位會計一致 | 務實精簡、節省人力 |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會計科目之則例,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程序訂定之。
各分會計之會計事務較繁者,其帳簿之種類,準用關於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規定;其會計事務較簡者,得僅設序時帳簿及其必需之備查簿。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會計科目之則例,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程序訂定之。
各分會計之會計事務較繁者,其帳簿之種類,準用關於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規定;其會計事務較簡者,得僅設序時帳簿及其必需之備查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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