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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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會計之會計事務較繁者,其帳簿之種類,準用關於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規定;其會計事務較簡者,得僅設序時帳簿及其必需之備查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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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47條規定分會計帳簿依事務繁簡分流:事務較繁者準用單位會計規定,較簡者得僅設序時帳簿及其必需之備查簿。
Q · 分會計一定要設完整帳簿嗎?
不一定,事務簡的可只設序時帳簿加備查簿
依會計法第47條,分會計帳簿按事務繁簡分兩路:會計事務較繁者,其帳簿種類準用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的規定(即比照設置普通序時帳簿、總分類帳簿等完整體系);會計事務較簡者,得僅設序時帳簿(按時間記錄的流水帳)及其必需之備查簿(補充記錄用簿冊)。判準是「事務繁簡」,實務上由主計系統認定,非分支單位自行決定。
深度解讀
不是每個政府單位都要扛整套帳簿。分會計(隸屬於某個單位會計底下、規模較小的會計組織,例如一個部會下面的分支機構)適用的帳簿種類,這條按「事務繁簡」分兩條路:事務繁的,比照單位會計那一整套來設;事務簡單的,可以只設序時帳簿(時間流水帳)加上必要的備查簿(補充記錄用的簿冊)就好。這背後是一個成本概念:內部控制要花人力,與其讓每個小單位都養一整套帳務,不如把資源花在帳目複雜、風險高的地方。看懂這條,你會發現政府的會計設計其實有在算成本效益,不是一味疊床架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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