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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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關於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帳簿,除應設置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外,其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應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會同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或基金之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按事實之需要,酌量設置之。
- 2.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備查簿,除主計機關認為應設置者外,各機關或基金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亦得按其需要情形,自行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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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46條規定,各單位會計除應設普通序時帳簿與總分類帳簿外,特種序時與明細分類帳簿由主計機關會同首長與主辦會計酌量設置。
Q · 政府機關一定要設哪些會計帳簿?
至少要設普通序時帳簿和總分類帳簿兩本
依會計法第46條,各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除應強制設置普通序時帳簿(按時間順序記流水)與總分類帳簿(按科目彙總)外,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須由主計機關會同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按事實需要酌量設置;備查簿則由各機關視需要自行設置。兩本強制帳簿一時間軸、一科目軸,交叉勾稽防止竄改。
深度解讀
政府的錢怎麼進出,從來不是靠一本帳記下來的。這條規定每個政府會計單位(如一個部會、一個基金)至少必須設兩本帳:普通序時帳簿(按時間順序記每一筆收支的流水帳)和總分類帳簿(把每筆錢歸到對應科目彙總的帳)。至於要不要再加設特種序時帳簿、明細分類帳簿,不是會計人員自己說了算,必須由主計機關(管政府預算會計的機關,中央是主計總處)會同機關首長和主辦會計人員一起決定。備查簿(補充記錄用的簿冊)則由機關視需要自行設置。為什麼要這麼麻煩?因為同一筆錢被「時間軸」和「科目軸」兩套帳交叉記錄,誰想動手腳,兩本帳對不起來就會露餡。這不是文書主義,是內建的防弊設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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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