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會計法第46條規定,各單位會計除應設普通序時帳簿與總分類帳簿外,特種序時與明細分類帳簿由主計機關會同首長與主辦會計酌量設置。
Q · 政府機關一定要設哪些會計帳簿?
至少要設普通序時帳簿和總分類帳簿兩本
依會計法第46條,各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除應強制設置普通序時帳簿(按時間順序記流水)與總分類帳簿(按科目彙總)外,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須由主計機關會同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按事實需要酌量設置;備查簿則由各機關視需要自行設置。兩本強制帳簿一時間軸、一科目軸,交叉勾稽防止竄改。
政府的錢怎麼進出,從來不是靠一本帳記下來的。這條規定每個政府會計單位(如一個部會、一個基金)至少必須設兩本帳:普通序時帳簿(按時間順序記每一筆收支的流水帳)和總分類帳簿(把每筆錢歸到對應科目彙總的帳)。至於要不要再加設特種序時帳簿、明細分類帳簿,不是會計人員自己說了算,必須由主計機關(管政府預算會計的機關,中央是主計總處)會同機關首長和主辦會計人員一起決定。備查簿(補充記錄用的簿冊)則由機關視需要自行設置。為什麼要這麼麻煩?因為同一筆錢被「時間軸」和「科目軸」兩套帳交叉記錄,誰想動手腳,兩本帳對不起來就會露餡。這不是文書主義,是內建的防弊設計。
會計法第46條為政府會計帳簿設置的基準規範,規定各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除應設置普通序時帳簿與總分類帳簿外,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須由主計機關會同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按事實需要酌量設置,備查簿則由各機關視需要自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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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多帳交叉是防弊核心。普通序時帳簿按時間記、總分類帳簿按科目記,同一筆錢兩本對照,一動手腳就對不上。會計法第46條規定的這兩本是底線,不是可省的文書。真正出弊案的機關,事後查常發現是『該設的帳沒設』,不是帳太多。
不是會計人員自己,也不是首長一人。依本條,要由主計機關會同該機關(或基金)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按實際需要一起決定。這個『會同』設計本身就是分權,避免單一個人能任意增刪帳簿來掩蓋金流。
原則上由各機關或基金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視處理事務需要自行設置;但主計機關認為應設置者,仍須設置。換言之是『機關裁量為原則、主計機關得介入為例外』。
規定政府各單位會計帳簿的設置基準:普通序時帳簿與總分類帳簿強制設,特種序時及明細分類帳簿由主計機關會同酌量設。
前者按時間順序記每筆收支(流水帳),後者按會計科目作總括分類彙總,兩者交叉對照。
對特定事項依時序登記的序時帳簿,相對於記一切事項的普通序時帳簿,屬酌量設置。
補充正式帳簿記錄的輔助簿冊,原則上機關視需要自行設置,主計機關認應設者須設。
強制設普通序時帳簿與總分類帳簿;特種序時、明細分類帳簿視需要酌量;備查簿視需要設置。
由主計機關會同機關(基金)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按事實需要共同決定。
可以,原則由機關視需要自行設置;但主計機關認為應設置者,機關仍須設。
缺了可交叉勾稽的帳,內部監督失去基礎,弊案事後追查常發現是該設的帳沒設。
防弊邏輯同源(複式多帳交叉),但一規範政府機關、一規範營利事業,主體與監督機制不同。
| 帳簿種類 | 記錄方式 | 是否強制 | 決定者 |
|---|---|---|---|
| 普通序時帳簿 | 按時間順序記每筆收支 | 強制(法定) | 法律直接規定 |
| 總分類帳簿 | 按會計科目彙總 | 強制(法定) | 法律直接規定 |
| 特種序時帳簿 | 特定事項之時序記錄 | 酌量設置 | 主計機關會同首長與主辦會計 |
| 明細分類帳簿 | 科目明細登記 | 酌量設置 | 主計機關會同首長與主辦會計 |
| 備查簿 | 補充記錄用 | 視需要 | 各機關自行或主計機關認應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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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
關於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帳簿,除應設置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外,其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應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會同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或基金之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按事實之需要,酌量設置之。 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備查簿,除主計機關認為應設置者外,各機關或基金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亦得按其需要情形,自行設置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
關於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帳簿,除應設置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外,其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應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會同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或基金之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按事實之需要,酌量設置之。 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備查簿,除主計機關認為應設置者外,各機關或基金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亦得按其需要情形,自行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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