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計機關,對於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為求簡便計,得酌量合併編製。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45 條規定,政府主計機關對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的特種序時帳簿與明細分類帳簿,為求簡便得酌量合併編製。
Q · 政府會計的帳一定要每一層各記一套嗎?
不必,主計機關得把特種帳與明細帳合併編製
依會計法第 45 條,政府主計機關對於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這幾個層級的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為求簡便,得酌量合併編製。它是裝在政府會計系統裡的減壓閥,讓重複瑣碎的帳不必逐層逐本分開記,但合併後資訊顆粒度會變粗,監督時要留意。
不是每一層政府都要把每一本帳都各記一套。這條把一個「化繁為簡」的權力,交到政府主計機關手上:對於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分會計這幾個層級的特種序時帳簿和明細分類帳簿,主計機關「為求簡便」可以酌量合併編製。為什麼需要這條?因為政府會計分好幾個層級,如果每一層、每一本特種帳和明細帳都硬要分開記,工作量會龐大到拖垮效率。這條給主計機關一個踩煞車的裁量空間,把重複、瑣碎的帳合併處理。但你要看懂的另一面是:合併等於把原本分開的資訊揉在一起,簡便的同時,顆粒度也變粗了,這正是監督政府帳目時要留意的地方。
會計法第 45 條為政府會計帳簿的簡化授權規範,使主計機關對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的特種序時帳簿與明細分類帳簿,得為求簡便而酌量合併編製,屬以行政效率為目的、以特定帳種與層級為界限的法定裁量。
可能是因為主計機關依會計法第45條,把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分會計的特種序時帳簿和明細分類帳簿合併編製了。合併是為了簡便,但會讓下層細目揉進上層,顆粒度變粗。內行人提示:真要細節,得回頭調合併前各層級的原始帳簿,別把合併後看不到細目誤判成資料缺漏。
不行。第45條的合併限於條文列舉的範圍:對象是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帳種限特種序時帳簿和明細分類帳簿,目的是『為求簡便』。超出這個範圍的帳不在授權內。內行人提示:這是裁量權,不是免記帳的空白支票,合併後仍須保有可供稽核的基礎。
授權政府主計機關把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分會計的特種序時帳簿與明細分類帳簿,為求簡便酌量合併編製。
依會計法第 43 條,對特種事項依發生時序登記之序時帳簿,是第 45 條可合併的對象之一。
依會計法第 44 條,對總分類帳科目作明細登記的分類帳簿,提供細目資訊,也是第 45 條合併對象。
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本條的合併授權即適用於這四層。
在四層級範圍內,就特種序時帳簿與明細分類帳簿,基於簡便需要酌量併為一套編製,仍須保留可稽核基礎。
回頭調閱合併前各層級的原始帳簿,不能只看合併後的版本,否則會誤判某筆錢的歸屬。
比對帳簿層級與帳種是否落在第 45 條範圍,並向編製機關確認是否援用本條合併。
須為求簡便、限列舉的四層級與兩種帳簿,且不得規避稽核,屬裁量而非免記帳。
第 46 條規定各單位會計帳簿應設置種類,第 45 條則是在此之上給主計機關合併編製的簡化裁量。
不能,第 45 條合併對象限特種序時帳簿與明細分類帳簿,普通序時帳簿與總分類帳簿不在內。
| 面向 | 分別編製 | 合併編製(§45) |
|---|---|---|
| 工作量 | 每層每本帳逐一編製,量大 | 重複帳種合併,顯著減少 |
| 資訊顆粒度 | 細,可直接看到各層細目 | 粗,下層細目併入上層 |
| 追細節成本 | 低,直接查該層帳 | 高,須回頭調合併前原始帳 |
在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為成本損益之計算,對於其營業上使用之財物有永久性者,應有折舊科目,無永久性者,應有盤存消耗科目。 公務機關之作業組織及公有事業,其會計事務為成本之計算者亦同。
政府主計機關,對於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為求簡便計,得酌量合併編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在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為成本損益之計算,對於其營業上使用之財物有永久性者,應有折舊科目,無永久性者,應有盤存消耗科目。 公務機關之作業組織及公有事業,其會計事務為成本之計算者亦同。
政府主計機關,對於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為求簡便計,得酌量合併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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