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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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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計機關,對於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為求簡便計,得酌量合併編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45 條規定,政府主計機關對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的特種序時帳簿與明細分類帳簿,為求簡便得酌量合併編製。

Q · 政府會計的帳一定要每一層各記一套嗎?

不必,主計機關得把特種帳與明細帳合併編製

依會計法第 45 條,政府主計機關對於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這幾個層級的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為求簡便,得酌量合併編製。它是裝在政府會計系統裡的減壓閥,讓重複瑣碎的帳不必逐層逐本分開記,但合併後資訊顆粒度會變粗,監督時要留意。

深度解讀

不是每一層政府都要把每一本帳都各記一套。這條把一個「化繁為簡」的權力,交到政府主計機關手上:對於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分會計這幾個層級的特種序時帳簿和明細分類帳簿,主計機關「為求簡便」可以酌量合併編製。為什麼需要這條?因為政府會計分好幾個層級,如果每一層、每一本特種帳和明細帳都硬要分開記,工作量會龐大到拖垮效率。這條給主計機關一個踩煞車的裁量空間,把重複、瑣碎的帳合併處理。但你要看懂的另一面是:合併等於把原本分開的資訊揉在一起,簡便的同時,顆粒度也變粗了,這正是監督政府帳目時要留意的地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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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45 條規定:「政府主計機關,對於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為求簡便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